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威(消)行罚决字〔2022〕0007号)
发布时间:2022-05-31 发布机构:威县消防救援大队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null/2022-21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威(消)行罚决字〔2022〕0007号
违法行为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威县*云餐厅,地址:邢台市威县洺州镇**西路东段南侧,法定代表人: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533MA***P021A。
现查明: 2022年5月19日,威县*云餐厅四层员工宿舍与经营场所未进行防火分隔,未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不符合《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XF703-2007)第4.3条之规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2]第0319号)、《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冀威消即字〔2022〕第0002号)、王**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证实。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之规定,现决定 给予威县*云餐厅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的处罚。
履行方式: 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营业,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行(地址:威县洺州镇顺城路283号)缴纳罚款。
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县人民政府或邢台市消防救援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 清单共 / 份。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