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威(消)行罚决字〔2022〕0003号)
发布时间:2022-03-04 发布机构:威县消防救援大队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null/2022-16
河北省威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威(消)行罚决字〔2022〕0003号
违法行为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威县**购物中心,地址:威县**东路,经营者: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533MA***B460A。
现查明: 2022年2月17日,威县**购物中心一层消火栓的出水口方向平行于墙面且不能旋转,按要求出水口方向应该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或出水口方向向下,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7.4.8条,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一层营业厅东侧疏散通道堆放货物且占总宽度的30%,二楼办公区疏散楼梯堆放货物且占总宽度的40%,一层西南角楼梯堆放货物且占总宽度的40%,人员可以正常通行且能够当场整改,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2]第0103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冀威消限字[2022]第0050号)、石**的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 等证据证实。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 之规定,现决定 给予威县**购物中心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
履行方式: 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行(地址:威县洺州镇顺城路283号)缴纳罚款。
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县人民政府或邢台市消防救援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 清单共 / 份。
河北省威县消防救援大队印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