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5-10        发布机构:常庄镇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        索引号:00070880X/2021-1438

行政处罚决定书

自然资罚字〔202104号

金化涛、金化铸

我镇于2021411 金化涛、金化铸非法占地建厂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2020年4月常庄镇东小庄村南东至地南至公路西至贾关涛北至空地非法占用常庄镇东小庄村集体土地水浇地不是基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6449平方米(折9.67亩建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44条(原第43、44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股国土空间规划股情况认定意见等。

    我镇已于2021421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律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听证及意见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77条(原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6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第3项和《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并处占地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128980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一次性缴纳至威县收费管理局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镇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吴秀红  程东震

 话: 0319-6393018   

 址: 威县常庄镇人民政府

 

威县常庄镇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