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9-01 发布机构:城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威城 罚决〔2020〕25号 索引号:789843549/2020-920
威城 罚决〔2020〕25号
当事人: 宋xx 性别: 男 身份证号: 130533xxxxxxxx3516 地址: 邢台市威县七级镇xxx村74号
根据 巡查发现 ,本机关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对你(单位) 驾驶商砼车污染城市路面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2020年8月28日上午在威县腾飞大街东城国际东门,未保持车辆整洁造成城市路面污染十平方米。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视频 等证据证明。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现依照《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3
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8月2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