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市场监管局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5-29 发布机构: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威市监处〔2020〕1048号 索引号:335969315/2020-1059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市监处〔2020〕1048号
当事人: 邢台***诊断试剂销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住所(住址): 河北省邢台市威县洺州镇开放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威县开放西路***号
2020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威县洺州镇开放路***号邢台***诊断试剂销售有限公司柜台内摆放有南阳仲井源艾制品有限公司2018年1月2日生产的“特品艾条”3盒,外包装标注“专利批号:ZL201230274846.6”、2016年10月生产的“高级艾条”1盒,外包装标注“专利批号:ZL201230274846.6”。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上述专利号的专利证书复印件,且提供不出进货票据。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的南阳仲井源艾制品有限公司2018年1月2日生产的“特品艾条”、2016年10月生产的“高级艾条”,外包装标注“专利批号:ZL201230274846.6”。经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查询,该专利号的专利权在2015年8月12日已终止,当事人无购销票据及购销台账,进货170盒,进货价格13元/盒,销售166盒,销售价格15元/盒,货值2542元,违法经营额249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了销售假冒专利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专利权被宣告终止后继续在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商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 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 ***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 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3. 现场笔录 ,证明 邢台***诊断试剂销售有限公司柜台内摆放有南阳仲井源艾制品有限公司2018年1月2日生产的“特品艾条”3盒、2016年10月生产的“高级艾条”1盒,外包装标注“专利批号:ZL201230274846.6”。
4.询问笔录 ,证明 邢台***诊断试剂销售有限公司涉案商品的进销货情况。
5.有关证明材料,证明专利号:ZL201230274846.6专利权在2015年8月12日已终止,涉案商品外包装标注“专利批号:ZL201230274846.6”。
本案调查终结后,我局于2020年5月19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威市监处告[2020]1048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邢台***诊断试剂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专利商品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法立案调查时法定代表人***积极配合调查,立即停止销售,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 “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之规定,现责令其立即消除涉案商品外包装“专利批号:ZL201230274846.6”的专利标识并予公告,对邢台***诊断试剂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专利商品的行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490元;2、处以罚款747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帐号:111020122000014490),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威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05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两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