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12-07 发布机构:城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威城罚决字[2019]第8号 索引号:789843549/2019-859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城罚决字[2019]第8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马xx,男,1989年10月xx日生,家住威县xxx乡xxx村xxx号,身份证号13053319xx10xx25xx。
根据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本机关于 2019 年 12 月 2 日对你(单位) 室外占用公共场所进行车辆维修经营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2019年12月1日上午10:00,我局执法队员巡查至威县开放路xxx号时发现,马xx在其经营维修店外占用公共场所进行车辆的维修经营活动。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 的规定。具体有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被处罚人对违法事实予以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鉴于被处罚人及时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及时改正,现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威县中华大街营业部),账号111020122000014490。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威县人民政府)或者(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威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3号
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 年 12 月 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