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7-09 发布机构: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 索引号:335969315/2019-985
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市监处字〔2019〕679号
当事人: 河北**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郑河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 贺钊乡西郑河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130533****10251025
联系电话: 1393299****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 贺钊乡西郑河村
2019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药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药品货架内放有柴黄颗粒20盒,由四川百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 国药准字Z19993380,批号:130702, 规格:3克*10袋/盒,生产日期:2016年4月1日,有效期至2018年4月,售价50元/盒,货值金额1000元,同日我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过期药品进行了扣留。
经过调查取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一款、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1份;2、调查笔录1份;3、过期药品柴黄颗粒20盒。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日之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我所对其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没收过期柴黄颗粒20盒; 2、罚款人民币2000元。
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帐号:111020125000014490)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威县人民法院起诉。
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