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7-05 发布机构: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 索引号:335969315/2019-982
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市监处字〔2019〕676号
当事人: 河北**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贺钊陈刘庄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 贺钊乡陈刘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132235****05122535
联系电话: 1523192****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 贺钊乡陈刘庄村
2019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药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药房货架内放有抗病毒口服液20盒,由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国药准字Z10890017、10毫升*12支/盒,批号20130202,生产日期:2016年4月1日,有效期至2018年4月,售价50元/盒,货值金额1000元,我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立即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过期药品进行了扣留。
经过调查取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一款、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经营者的身份证,证明了经营者的主体身份;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使用过期药品的违法事实;4、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过期药品的违法事实和营利情况;5、扣留的过期药品抗病毒口服液20盒,证明当事人使用过期药品的违法事实。以上证据均经过当事人的确认。
本案调查终结后,我所于2019年6月25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威市监处告字〔2019〕676号),当事人三日之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我所对其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在立案调查后,立即停止了销售活动,并积极配合调查,根据《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予以从轻处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下处罚决定:1、没收过期抗病毒口服液20盒; 2、罚款人民币2000元。
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帐号:111020122000014490)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威县人民法院起诉。
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