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4-02 发布机构: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威市监处字[2019]177号 索引号:335969315/2019-970
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市监处字[2019]177号
当事人:邢台***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91130533****法定代表人:***
地 址:威县****电话:****
经调查,该单位冒用认证标志生产弹性体绝缘电缆30盘,已全部销售,售价690元/盘,成本673元/盘,货值20700元,违法所得510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了邢台***有限公司生产弹性体绝缘电缆的事实。
2.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邢台***有限公司冒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弹性体绝缘电缆的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邢台***有限公司的法人主体身份。
4.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的个人身份。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确认。
当事人冒用认证标志生产弹性体绝缘电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第三十一条“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和《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的规定,责令邢台***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伍佰壹拾元,处以壹万肆仟肆佰玖拾元罚款。
本案调查终结后,我局于2019年3月21日向邢台***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威市监听告字[2019]177号),3月26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威市监处告字[2019]17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陈述和申辩的请求。
邢台***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威县邮储银行威县支行缴纳罚款(帐号为:100355809090018888),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威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