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3-25        发布机构: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威市监处字[2019]176号        索引号:335969315/2019-969


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市监处字[2019]176

                                                                                

 

当事人:河北***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91130533***     法定代表人:***

  址:威县***

  话:0319-618***

2019312,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河北***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该单位正在生产掺混肥料,生产车间内筛分设备损坏,未对原料进行筛分;正在对原料尿素进行加工,自制包衣尿素。该单位已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书。经调查,该单位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了河北***有限公司正在生产掺混肥料的事实。

2.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河北***有限公司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河北***有限公司的法人主体身份。

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了河北***有限公司已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5.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的个人身份。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确认。

河北***有限公司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同时依据《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的规定,建议:责令河北***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以壹万玖仟元罚款。

本案调查终结后,我局于2019314日向河北***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威市监听告字[2019]176号),于2019319日向河北***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威市监处告字[2019]17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陈述和申辩的请求。  

河北***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威县农村合作信用联社缴纳罚款(帐号为:111020122000014490),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威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