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3-25 发布机构: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威市监处字[2019]176号 索引号:335969315/2019-969
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市监处字[2019]176号
当事人:河北***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91130533*** 法定代表人:***
地 址:威县***
电 话:0319-618***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了河北***有限公司正在生产掺混肥料的事实。
2.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河北***有限公司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河北***有限公司的法人主体身份。
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了河北***有限公司已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5.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的个人身份。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确认。
河北***有限公司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同时依据《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的规定,建议:责令河北***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以壹万玖仟元罚款。
本案调查终结后,我局于2019年3月14日向河北***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威市监听告字[2019]第176号),于2019年3月19日向河北***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威市监处告字[2019]第17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陈述和申辩的请求。
河北***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威县农村合作信用联社缴纳罚款(帐号为:111020122000014490),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威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