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5-22 发布机构: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威市监处字〔2019〕465号 索引号:335969315/2019-968
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威市监处字〔2019〕465号
***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153***
根据存在的问题,执法人员现场签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编号为威市监特令【2019】第6号,责令你单位于2019年5月7日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有限公司投入使用的1台蒸汽锅炉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台锅炉处于使用状态,仍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当天我局执法人员再次签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编号为威市监特令【2019】第7号,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使用该台锅炉。该单位接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将上述1台蒸汽锅炉停用。
经调查核实:***有限公司负责该公司1台蒸汽锅炉的使用管理,并承担安全主体责任。4月2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单位的1台蒸汽锅炉处于使用状态,提供不出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我局责令该单位于5月7日前进行整改。我局执法人员5月7日再次对***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该台锅炉仍处于使用状态,没有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当天你单位接到执法人员再次签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将上述1台蒸汽锅炉停用。
本案的主要证据:
1、 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 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
4、
在我局办理该案的过程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我局指出其单位的违法事实、证据、拟处理意见等情况均无异议,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确认。
综上所述,***有限公司投入使用的1台蒸汽锅炉未办理使用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鉴于该公司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同时该公司积极配合查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我局决定责令该公司停止使用锅炉,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贰万元整罚款。
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于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之内向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