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3-01 发布机构: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 索引号:335969315/2019-960
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市监处字[2019]***号
当事人:***,负责人:***,性别:男,汉族,住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张营乡北马庄,身份证号:***,电话:***
2019年2月11日,我所执法人员在进行市场巡查时发现威县张营乡***从无药品许可证处购进药品。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从无药品许可证处购进药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二、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证明了***从无药品许可证处购进药品的行为。
以上证据均经过当事人的确认。
本案调查终结后,我所于2019年 2月14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威市监听告字2019第***号),于2019年2月19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威市监处告字2019第***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
***从无药品许可证处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对***罚款人民币1500元,并没收其从无药品许可证药房购进的15盒阿莫西林胶囊。
**牙科负责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威县农村合作信用联社缴纳罚款(帐号为:111020122000014490),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邢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威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