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5-15 发布机构: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威市监处字[2019]444号 索引号:335969315/2019-957
当事人:***,男,年龄49岁,汉族,住址:威县梨元屯镇**,身份证号:132235197****5。电话13483****。
2019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梨元屯镇违法经营移交函,发现当事人在威县梨元屯镇武馆线西侧正在从事成品柴油经营。现场检查发现,涉嫌无照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经局领导批准,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调查。
经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自2019年3月,在威县梨元屯镇武馆线西侧从事成品柴油经营活动。期间还没申请办理营业执照,至立案之日,盈利无法计算。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一、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了***正在从事成品柴油经营活动的事实。
二、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在没有取得相关批准文件及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及其获利情况。
三、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的主体身份。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确认。
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未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也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之规定实施处罚。由于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地配合我局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及《邢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相应处罚。经我局研究决定,责令***立即停止无照经营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处以罚款人民币7000元。
本案调查终结后,我局于2019年 4月28月、2019年5月6日分别对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威市监听告字2019第444号)和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威市监处告字2019第44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陈述和申辩的请求。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威县农村合作信用联社缴纳罚款(帐号为:111020122000014490),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威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