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7-23 发布机构: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 威市监处字〔2019〕656号 索引号:335969315/2019-956
当事人:邢台*****威县分公司,住所:威县洺州镇燕山*****,负责人:***,经营范围:房屋销售;为隶属公司联系在威县的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我局执法人员在2019年7月2日监督检查中发现,邢台市***威县分公司售楼部门前有宣传牌匾两块,其内容为“零公摊、零首付”“20000变60000”字样,随即我局执法人员展开调查发现,邢台市***威县分公司的宣传与实际经营销售情况明显不符,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
当事人违法进行虚假宣传销售房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局领导批准,于2019年7月3日立案调查。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一、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现场摆放牌匾销售房屋的事实。
二、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房屋销售的一些具体情况。
三、营业执照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四、授权委托书证明了***可以代表负责人行使相关权利,当事人的身份证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五、相关照片证实了牌匾摆放销售房屋的事实。
以上事实均经当事人确认。
本案调查终结后,我局于7月3日、7月9日分别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威市监处告字[2019]656号)和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威市监处告字[2019]656号)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听证、陈述、申辩的意见。
当事人虚假宣传销售房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主动配合我局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邢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罚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的规定予以处罚。经我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如下处罚:1、罚款人民币7万元。
请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威县支行缴纳罚款(帐号为:0406000609264012540)。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威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