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3-06 发布机构: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威市监处字〔2019 110号 索引号:335969315/2019-949
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威市监处字〔2019 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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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根据存在的问题,执法人员现场签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编号为威市监特令【2019】第2号,责令你单位将在***有限公司安装的这台锅炉(出厂编号为018A009-1)恢复原状,并办理相关手续,于2019年2月21日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经调查核实:***有限公司负责***限公司一台锅炉(出厂编号为018A009-1)的安装工作及施工现场的管理。你单位在该台锅炉安装之前未向锅炉安装所在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特种设备安装告知。你单位在接到执法人员签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2月21日前未采取措施对未办理安装告知但已安装完毕的锅炉予以改正或消除安全隐患。
本案的主要证据:
1、 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 授权委托书一份,公司锅炉安装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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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局办理该案的过程中,该公司授权人***对我局指出其单位的违法事实、证据、拟处理意见等情况均无异议,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确认。
综上所述,***有限公司在安装锅炉前未办理安装告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该公司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同时该公司积极配合查处,本局决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贰万元整罚款。
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于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之内向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