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8-14 发布机构: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威市监 处字 〔 2019 〕 733 号 索引号:335969315/2019-948
当事人:威县***加油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130533MA09M****
住所(住址): 威县枣元***(***北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130533199*******
联系电话: 18730*****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威县第什营******
威县***加油站于2019年4月30日以每吨5057元的价格,购进车用柴油2.1吨,合计价款10619元。2019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配合环保部督导组对全县加油站成品油质量抽检时,依法对威县***加油站销售的柴油抽取了样品。经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检测,该加油站经销的柴油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威县****加油站经销不合格柴油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到6月19日我局依法立案调查时,威县***加油站经销的该批次柴油已全部售完,卖给了附近村民和过路的车辆,没有发票,销售价每升4.98元,共获取非法利润196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了威县***油站经销的是车用柴油。
2、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该批车用柴油的购进、销售和利润情况。
3、抽样记录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从威县***加油站站内抽取的该批次车用柴油样品。
4、检验报告清单证明该批次车用柴油为不合格产品。
5、***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6、威县***加油站提交的营业执照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7、,检验资质证明了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具备的检验资格。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确认。
威县***加油站经销不合格车用柴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之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
威县***加油站,在进货时没有查验厂家的相关证件,不知道该产品为不合格产品。我局依法立案调查时威县罗庄加油站如实交代进货来源,积极配合调查,进货数量不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及《邢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之规定,责令: 威县***加油站立即停止经销不合格柴油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96元,2、处罚款人民币31859元。
本案调查终结后,我局分别于2019年7月29日、2019年8月5日对当事人下达了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威市监听告字2019第733号)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威市监处告字2019第73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请求。
当事人威县****加油站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威县农村合作信用联社缴纳罚款(帐号为:111020122000014490),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威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