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6-03        发布机构: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威市监处字〔2019〕第590号        索引号:335969315/2019-936

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威市监处字〔2019〕第590

 

单位名称:*******

址:******

法定代表人:*****性别:*** 职务:******

    联系电话:******

你单位2019年3月15日-2019年4月16日期间燃气价格执行居民4.35/立方米高于政府定价3.07/立方米,共销售27343.75方。该行为违反了威县人民政府威政发【2018386号文件的规定,对此行为我们已提取了在此期间不执行政府定价的收费票据(见证据提取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对上述问题立即改正。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款“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参照《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规定中的《邢台市物价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第七条第二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5000元(叁万伍仟元整)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35000元(叁万伍仟元整)共计70000元(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立即改正。

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70000元(万元整)上缴威县收费管理局,开户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111020122000014490,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九年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