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5-15 发布机构: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威市监处字〔2019〕第419号 索引号:335969315/2019-925
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威市监处字〔2019〕第419号
单位名称:*****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性别:**** 职务:****
联系电话:*******
你单位2018年1月1日-2019年3月1日期间药房药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该行为违反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不明码标价的”的规定,对此行为我们已提取了在此期间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照片(见证据提取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对上述问题立即改正。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不标明价格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参照《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规定中的《邢台市物价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责令改正期限内未改正的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罚款2500元(贰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立即改正。
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2500元(贰仟伍佰元整)上缴威县收费管理局,开户银行: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111020122000014490。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