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之二( 威县XXXX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劣兽药案)
发布时间:2019-07-15 发布机构:农业农村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文号: 索引号:735610336/2019-841
威县XXXX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劣兽药案
2019年1月25日,威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河北省畜牧兽医局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督办件【(2019)冀牧医药督办1-2号】(关于查处XXXX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黄芪多糖注射液PH值和含量检验不合格)后,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专题会议,安排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对该生产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进行了现场勘验,对该公司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检验记录进行了检查,并对公司法人、生产主任、销售员进行了询问。
调查核实
该公司于2017年12月份在石家庄生产过一批名称为黄芪多糖注射液的兽用药品,批号为20171201,规格10ml:0.1g,批量生产了30L,包装为10ml×10支×40盒一件,共计生产了7件9盒5支。其中7件销售到山西省太谷县晋牧堂动物保健品经营部,9盒5支用于该公司的留样和检验。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进行了拍照留存,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
调查结论
XXXX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劣兽药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理结果
责令 XXXX药业有限公司立即召回产品,严格按照规定生产兽用药品,严把质量关,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700元。
2、罚款2100元。
释法评述
要准确认定本案违法事实,首先要清楚国家对兽药生产经营许可的相关规定。
《兽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禁止生产假、劣兽药。威县农业局于2019年2月12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威(农)兽药告(2019)1001号】,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三日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