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互动 > 意见征集

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威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讨论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字体:  打印

《威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讨论稿)》拟以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出台,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107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县财政局或县法制办。

联系电话:0319-6150830

   箱:wxgzb2010@163.com

 

 

附件:《威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讨论稿)

 

 

 

 

 

 

 

 

 

 

威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印发的《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以及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社会团体占有使用固定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

(二)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三)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目标是:保障履职、配置科学、使用有效、处置规范、监督到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县行政审批局、县财政局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处置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和登记、资产评估、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四)审批行政事业单位规定限额以上或特定资产的产权变动事项,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负责行政事业单位改革改制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事项的审批及国有资产收入(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七)指导下级财政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八)向本级政府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报批手续;

(五)负责与本单位尚未脱钩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六)接受财政部门、行政审批局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八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四)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七)接受县财政局、县行政审批局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账卡管理、维护保管、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六)接受主管部门和县行政审批局、县财政局的监督、指导。

第十条  县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等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行政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配置,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五)资产配置与财力可能和预算管理相结合。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级财力状况等制定。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六条  资产配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下年度预算或预算执行中申请配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时,应当根据存量资产的质量、结构和分布情况,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行政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审批,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二)财政部门根据本级资产配置标准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进行审批;

(三)财政部门审批意见,作为各单位向财政申请安排资产配置经费预算的依据之一;

(四)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资产配置的,应当提出资产购置计划,行政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审批,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收入进行资产购置的,报县财政部门审批;上级补助资金项目明确用途的不再审批,由单位登记入账后报财政局备案。

事业单位用项目经费购置财政部门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应当报财政部门审批;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财政部门备案。

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入账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十三条  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

第二十五条  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长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政府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应当缴入国库,纳入一般预算管理。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对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威政办[2015]4号文件执行。

第六章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的;

(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四)合并、分立、清算的;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七)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组织资产清查;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财政部门规定的资产清查办法执行。

第七章  产权登记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

(四)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长期出借资产情况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情况;

(五)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第八章  统计报告与绩效考核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行政事业单位报送的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出分析说明,并对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资产的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三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是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编制和安排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的重要依据之一。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资产报告工作的指导,认真审核、汇总、分析本地区、本部门资产统计资料,向县政府报告资产管理使用情况。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县各级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职尽责依法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条  县各级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一条  建立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全方位、多层次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监督体系,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二条  对于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第四十三条  社会团体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1年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威政办〔2011〕16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