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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威县缴纳保障性住房易地建设资金 操作程序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字体:  打印

《威县缴纳保障性住房易地建设资金操作程序管理办法(试行)》拟以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出台,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78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县规建局或县法制办。

联系电话:5966800  6152085

   箱:wxfcgl@126.com

 

附件:《威县缴纳保障性住房易地建设资金操作程序管理办法(试行)》

 

 

 

 

 

 

 

 

 

威县缴纳保障性住房易地建设资金

操作程序管理办法(试行)

按照邢台市《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

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政字[2016]15号)和《邢台市区缴纳保障性住房易地建设资金操作程序(试行)》文件精神,结合威县实际情况,制定了威县缴纳保障性住房易地建设资金操作程序。

一、适用范围

(一)土地已出让、需配建保障性住房但仍未开工的项目。

(二)已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项目

二、缴纳方式

(一)缴纳单价基数确定方法

开发企业申请缴纳保障性住房易地建设资金时,按照政府批准项目申请时前三个月,同住宅用地土地级别区域内的商品房网签备案(或合同备案)平均价格确定缴纳单价基数。

(二)缴纳资金的核算方式及时间节点

1、核算方式

政府产权保障性住房易地建设资金按照缴纳单价基数的85%计算缴纳金额,企业产权保障性住房易地建设资金按照缴纳单价基数的20%计算缴纳金额。

2、缴纳时间节点

对已签订《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合同》、已开工建设的项目,按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至竣工之日起,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可分三次缴纳第一次缴纳时间为取得施工许可证缴纳总额的50%,第二次缴纳时间为主体验收前,缴纳总额的25%。该地块项目达到竣工备案条件后第三次缴纳时间以应配建保障性住房地块首期商品房申请竣工验收,缴清项目应缴纳的保障性住房易地建设资金。

对未签订《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合同》、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要求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项目保障性住房易地建设资金按照项目工程形象进度分四次缴纳,第一次缴纳时间为政府批准项目缴纳易地建设资金后5日内,缴纳总额的30%;第二次缴纳时间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30日内,缴纳总额的30%;第三次缴纳时间为首期商品房主体工程验收前,缴纳总额的20%。第四次缴纳时间应配建保障性住房地块首期商品房申请竣工验收时,缴清项目应缴纳的保障性住房易地建设资金。

三、保障措施

1、为确保项目开发企业在项目竣工验收前按规定的标

准足额缴清保障性住房易地建设资金,在配建保障性住房的

项目竣工验收时,由项目综合验收牵头部门通知县保障性住房中心参与综合验收,项目开发企业没有足额缴清应缴纳的保障性住房易地建设资金前,不予通过验收,并通知相关部门将项目开发企业列入不诚信名单。

2、对明确要求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地块项目,项目企业未申请缴纳保障性住房易地建设资金,且未按规定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地块项目,项目申请竣工验收时,同样不予通过验收。

四、工作程序和职责

(一)缴纳环节

1、开发企业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与威县人民政府

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

2、县规建局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收到政府批示的企业申请后,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对项目缴纳保障性住房易地建设资金进行测算该部门组织相关材料,报县政府审批。

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与项目开发企业签

订协议书,明确相关权利义务。并将协议函告县消防、财政、行政审批局等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协助执行协议。县财政部门按照协议收缴项目缴纳的保障性住房易地建设资金,并出具交款凭证。

对不符合缴纳保障性住房易地建设资金条件的项目,由县规建局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书面反馈县政府并说明理由,并通知项目开发企业,退回申请,项目按政策规定交房。

)项目开发企业按协议要求向县级国库缴纳首期保障性住房易地建设资金后,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依据开发企业提供的首期缴款凭证,出具该项目不再通过实物方式配建保障性住房意见。

)需要局部调整规划方案的项目,由开发企业依据

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出具的不再通过实物方式配建保障性住房意见,向规划部门提出设计方案变更申请。规划部

门收到开发企业申请后,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结合企业申请,

在满足各项规划要求的前提下,按要求履行规划调整变更程

序。县规划部门负责在接到开发企业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

完成调整工作,并将调整情况及时函告县消防等部门,由县

消防等部门按审批程序要求,建设单位备案(审核)资料提供齐全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后续审批。

)开发企业持规划、消防调整意见和经审查后的施

工图纸,到县审批局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行政审批局在办理项目首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5日内,将办证情况函告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由县保障管性住房管理中心按确定的时间节点督促开发企业按要求缴纳保障性住房易地建设资金。

五、有关要求

(一)县政府与开发企业签订的承诺应明确:如开发企

业不能按照时间节点要求缴纳易地建设资金,同意政府停止

拨付该项目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并由开发企业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二)保障性住房易地建设资金缴入县级国库,用于本

县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支出。

(三)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督促开发企业缴纳保障性住房易地建设资金,对未按要求缴纳的项目,要求项目开发企业按协议缴纳本金及滞纳金,上缴县级国库。并及时函告县规划建设相关业务股室及消防、审批局,暂停该项目建设手续;对个别特殊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处理意见报县政府审批。

(四)县规建局相关规划、建设、住房保障股室及消防、行政审批等部门要认真核实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严格履行职责,开辟绿色通道,化手续办理,严格按时限快速审批,并协助县保障性住房中心督促项目开发企业按时间节点缴纳保障性住房易地建设资金。对未按照要求建设保障性住房,对不缴纳保障性住房易地建设资金的,由县住房行政管理部门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

 

附件1威县配建保障房项目缴纳易地建设资金审核表

附件2:申请书

附件3: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