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贫困村村集体资产收益资金的管理,维护村集体和群众的合法权益,规范资产收益资金使用,根据《河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冀财农﹝2017﹞96号)等有关规定,参照外地经验,结合威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集体资产收益资金,是指村集体或合作社以扶贫专项资金、整合资金以资产收益扶贫方式投入项目或企业所获得的收益资金,对于直接发放到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资产收益分红资金由贫困户自主使用。(以下简称资金)。
第三条 村民代表大会负责管理和使用资产收益资金,接受村民群众监督。乡镇党委、政府负责资金的监管。
第四条 扶贫资产及收益分配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公开阳光操作,强化监管。
第二章 收益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 资金用于支付贫困村为建档立卡贫困户设立的包括养路、护林、护草、保洁、生态养护、安全巡逻、公益服务等“特惠岗位”的薪金,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慰问与救助,以及贫困村发展村级公益事业。贫困村对贫困户“特惠岗位”的薪金和对贫困户的慰问、救助的支出,要占资产收益资金总支出的50%以上(非贫困村该项资金应全部用于贫困户),鼓励向丧失劳动力或弱劳动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贫困残疾人户倾斜。
第六条 资金的收入要向村民代表大会报备并公示7天。资金的分配支出情况,由村两委班子提出资金分配支出计划,必须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经过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进行公示并执行。
第七条 资金的收入与支出,执行村财乡代管制度,由乡镇财政所代管,列入村集体资产收益专项科目,并严格遵守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第八条 收益资金使用出现变动、需要调整的,及时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并及时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收益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1、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2、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3、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4、弥补企业亏损;
5、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6、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7、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8、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9、其他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收益资金的监督
第十条 乡镇党委、政府负责监督监管,对资金的收入、支出情况以及财务记账情况实行全程监督监管。
第十一条 建立村集体资产收益资金监督小组。
村集体资产收益资金监督小组成员由乡镇包村干部、驻村第一书记、党员代表(不少于3人)、贫困户代表(不少于3人)、村民代表(不少于3人)组成。贫困村财务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小组成员。
第十二条 资产收益资金监督小组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村集体资产收益资金分配支出计划的执行情况、资金的日常使用情况。接收各方对资金使用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向村民代表大会、乡镇党委、政府反映。对收益资金管理使用提出异议的,监督小组负责接收和回复。也可以直接向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反映。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乡镇党委、政府举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村党支部书记是本办法实施的第一责任人,村委会主任是直接责任人。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党委、政府、纪委责令改正并给予相应处理:
1、未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获得过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通过后没有公示的,群众反映意见强烈且未进行更正的;
2、没有严格按照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分配支出计划实行的;
3、在实行过程中随意变更且没有再次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和公示的;
第十六条 监管方有关人员在对收益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谋取私利的,应依法由乡镇纪委给予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上级制定相关使用办法后,按照上级文件规定进行修改。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试行,试行期两年。
201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