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教育局权力清单

发布时间:2021-11-12        发布机构:教育局        字体:[   ]

体裁分类:机构职能        主题分类:科技、教育        文号:        索引号:403343921/2022-1964





教育局权力清单

序号实施主体事项类别职权名称实施依据1教育局行政许可教师资格认定(高中、中专、中专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2教育局行政许可权限内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的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3教育局行政许可权限内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含分立、合并、终止及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六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4教育局行政许可权限内校车使用许可的初审《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第617号)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5教育局行政处罚权限内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和第六十四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6教育局行政处罚对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七十九条第二款: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7教育局行政处罚权限内对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8教育局行政处罚权限内对民办学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9教育局行政处罚权限内对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10教育局行政处罚权限内对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11教育局行政处罚权限内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12教育局行政处罚权限内对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13教育局行政处罚权限内对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14教育局行政处罚权限内对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15教育局行政处罚权限内对民办学校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16教育局行政处罚权限内对民办学校不得取得回报而违法取得回报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民办学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17教育局行政处罚权限内对民办学校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民办学校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18教育局行政处罚权限内对民办学校不依法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民办学校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19教育局行政处罚权限内对民办学校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20教育局行政处罚权限内对民办学校未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材料不真实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21教育局行政处罚权限内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处罚《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22教育局行政处罚权限内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23教育局行政处罚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4教育局行政处罚权限内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校外教育机构的处罚《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教基〔1995〕14号,教育部规章)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校外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主管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整顿,以至停办等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校外教育机构的;25教育局行政处罚权限内对开展的活动内容不健康,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校外教育机构的处罚《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教基〔1995〕14号,教育部规章)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校外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主管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整顿,以至停办等处罚:…(二)校外教育机构开展的活动内容不健康,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26教育局行政处罚权限内对开展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校外教育机构的处罚《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教基〔1995〕14号,教育部规章)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校外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主管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整顿,以至停办等处罚:…(三)校外教育机构开展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