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2019-04-01        发布机构:人社局        字体:[   ]

体裁分类:机构设置和职能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文号:        索引号:769831022/2019-1033

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邢台市委办公室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邢办字〔2018〕8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县人社局)为县政府组成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 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规划,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规定、办法草案并组织实施。

() 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按照管理权限拟订人员(不含公务员) 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

() 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促进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促进公平就业,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拟订全县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培训,拟订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县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按规定负责中专以上毕业生(非师范类)的就业工作。

() 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组织实施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实施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金统筹办法,组织实施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组织实施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政策。

() 负责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 负责组织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相关政策,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人才工作有关目标,参与全县人才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和管理,承办有关人才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市场化、社会化的人才管理服务体系。负责人事考试工作。负责人才分类评价机制推进实施,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制定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等政策,负责相关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 负责全县评比达标表彰和创建示范工作的综合管理、审核备案、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表彰奖励办法(不含中国共产党党内表彰、公务员奖励),组织指导县直各部门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 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全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县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落实全县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十一) 推动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等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 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市人社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实行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第五条 有关职责分工:

与县教育局的相关职责分工。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县人社局负责。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报到由县人社局负责,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报到由县教育局负责。

第六条 县人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计划财务股)综合协调机关重要政务、事务;负责督办工作;拟订机关工作制度、计划、总结及有关报告,督促检查工作进展;负责机关公文审核、文电、机要、保密、档案、值班、安全保卫、公务接待、车辆管理和局内应急管理;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机关政务信息工作; 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核、审批事项的受() 理、监督监察; 负责服务、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负责信息宣传和新闻发布,负责网络舆情监控、处置应对工作;负责机关的党群工作;指导直属单位党群工作;负责厅机关纪委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统筹指导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负责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负责组织重大政策和综合性政策调研;承办重要会议文稿、综合性汇报材料的起草。

负责编制和执行部门预决算;负责机关及下属单位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牵头拟订政策性资金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局资金调剂计划;负责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和年度基金财务报告;负责实施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局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拟订全县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负责全县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和统计;负责全县社会保险基金的审计;负责局各业务经办机构数据的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二)人力资源管理股(专业技术人员与职称管理股、考核任免奖惩股、档案室)拟订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拟订全县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事业单位人员登记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执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竞争上岗、考核等政策,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勤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事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管理办法,负责县直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计划的核准或备案,指导监督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工作。

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和工资协调联动机制,合理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负责在编制使用限额内拟订县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政策性安置人员计划和招聘人员计划,综合管理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拟订县直企业政策性安置人员计划;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政策;按规定承办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和中专以上毕业生工作;负责县直单位接收毕业生工作;负责国家、省、市、县特殊需要人员的选调和安置;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补助的审批;拟订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审核财政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工资。

拟订全县人才工作有关目标,参与全县人才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和管理,承办有关人才工作。拟订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事宜;负责相关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选拔、培养和管理,会同其他部门拟订发挥作用、提高待遇的办法措施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全县职称工作,制定全县职称改革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管理和监督,组织实施全县职称考试报名及审核;负责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负责全县评比达标表彰和创建示范工作的综合管理、审核备案、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表彰奖励办法(不含中国共产党党内表彰、公务员奖励),组织指导县直各部门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综合管理政府系统机关事业单位的考核奖惩工作,审核以县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活动和奖励的人选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保管干部人事档案,为党和国家积累档案史料;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档案材料;登记干部职务、工资的变动情况;办理干部档案的查阅、借阅、转递和统计;为有关部门提供所管干部人事档案的情况;做好干部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三)工资福利股(威县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各类津补贴、离退休政策;负责机关事业人员工资总额管理;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和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及其负责人工资收入政策;指导和监督县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拟订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规范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承办全县机关事业单位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的职业资格审核和综合评审,负责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申报工作;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疾病、工伤、生育停工期间待遇的政策和标准,拟订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福利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县直机关福利费管理和符合条件受奖人员的休假疗养。

(四)劳动监察与仲裁信访股(威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威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拟订全县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劳动保障执法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参与处理由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的突发事件;承担劳动保障监察统计;制定全县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其他监督检查。

拟订全县农民工管理服务综合性规划并组织实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综合协调农民工培训;指导全县发展农民工劳务经济。

组织落实企业劳动关系政策;组织实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组织实施地方劳动标准;组织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制度,拟订相关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指导全县并参与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跨区域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指导全县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体系建设;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负责本系统信访工作;负责应急管理和维护稳定。

组织实施工伤认定和工伤预防政策、行业差别费率办法、工伤医疗和工伤康复政策及标准;审核协议工伤服务机构的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劳动能力鉴定办法、鉴定标准。

(五)社会保险股执行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落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和标准;执行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定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执行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及给付标准;完善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负责职工特殊贡献待遇的报批;认定企业职工工作年限;审批全县城镇职工退休、退职待遇;初审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申报企业特殊工种、职工因病退休及待遇。

(六) 就业促进股(威县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促进城乡统筹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促进就业、鼓励创业、劳动者平等公平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特殊群体就业等政策;参与拟订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全县创业担保贷软审查等相关工作。

拟订全县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执行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激励政策;执行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拟订全县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按规定负责全县职业资格管理;按规定承办全县企业单位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的职业资格审核和综合评审,负责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申报工作;组织实施职业技能竞赛相关政策。负责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备案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县人社局机关行政编制16名,股级职数6名。

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规定。

第八条 县人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威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威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329日起施行。

 

 

 

 

 

 

 

 

 

 

 

 

 

 

 

 

 

 

 

 

 

 

 

 

 

 

 

 

 

 

 

                            

中共威县县委办公室        2019年3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