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02        发布机构:政府办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威政字〔2023〕40号        索引号:000226181/2023-15710

威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威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试点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管理暂行规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威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威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7日

 

 

 

 

 

威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

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 总则

第一条﹝目的意义﹞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管理,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234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威政字〔2023〕38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我县范围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环节征收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以下简称调节金)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概念内涵﹞ 本规定所称调节金是指农民集体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出租给土地使用者时,应向政府缴纳的土地增值收益。

第二章 征缴入库

第四条﹝征收主体﹞ 出让、出租调节金入市宗地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征收。

第五条﹝调节金比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的,按以下办法缴纳调节金:

(一)以出让方式入市的,工业用地按成交价的15%计提缴纳;其他用地按成交价的20%计提缴纳。

(二)以出租方式入市的,在取得租金收入时,按照收入的20%计提缴纳。

条﹝公开交易﹞ 我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双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成交土地地块、面积、交易方式、成交总价款、调节金金额、缴纳义务人和缴纳期限等。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公开交易信息。

条﹝调节金缴纳﹞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并签订合同后竞得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转作出让金,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出让金转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专项账户。增值收益调节金入市宗地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合同和交易信息,核定调节金应缴金额,开具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应载明成交宗地地块、面积、交易方式、成交总价款、调节金金额、缴纳义务人和缴纳期限等。

第八条﹝缴纳程序﹞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并签订合同后,入市宗地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缴款通知书,调节金缴纳义务人在成交合同签订10日内将增值收益调节金缴入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第九条﹝不动产登记﹞ 调节金缴纳凭证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要件。

第十条﹝足额缴纳﹞ 调节金缴纳义务人应按合同、协议及缴款通知书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调节金。

对未按规定缴纳调节金的,县财政部门有权采取措施督促其补缴。

第十一条﹝调节金管理﹞ 调节金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暂填列政府预算收支分类科目“1039999其他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调节金使用﹞ 调节金由县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原则上调节金应统筹安排用于乡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环境整治、乡村振兴、生态补偿、土地复垦、公共基础设施、公共管理等支出

第十三条﹝资金支付﹞ 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接受监督 县财政局、自规局、农业农村局和入市地块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调节金的管理和使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违法违纪处理﹞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调节金或者改变调节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调节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调节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调节金缴入国库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违法﹞ 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规定解释﹞ 本规定由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财政承担

第十八条﹝试行日期﹞ 规定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操作或级政策调整进行修正。本规定试行至2024年12月31日。

解读链接:《威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管理暂行规定》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