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01        发布机构:政府办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威政字〔2023〕38号        索引号:000226181/2023-15703

威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威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威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威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7日

 

 

 

 

 

威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意义﹞为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行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体系,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2〕34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威县行政辖区范围内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概念内涵﹞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以下简称入市),是指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以土地所有权人身份通过公开的土地市场,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有偿使用的行为。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是指宗地所有权人将一定年限的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根据合同约定向宗地所有权人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行为。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租,是指宗地所有权人将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责任分工﹞ 县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入市工作,做好工作组织、协调和监督。

自规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承担具体试点工作,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入市工作指导

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核对小组,负责核对申请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否符合用地标准、产业、环保政策及入市价格是否合理等其他要求,组织相关单位共同研究入市工作的其他重大问题。

县税务、司法、金融监督机构等部门及属地乡镇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入市主体和实施主体

第五条﹝所有权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其所有者,依据所有权证书登载的所有权人确认。

第六条﹝入市主体﹞在入市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属村集体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完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并由该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入市主体组织实施入市。

第七条﹝实施主体﹞入市主体可书面委托其他法人组织作为入市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可在授权范围内代理实施本办法规定的入市事项。

 

第三章 入市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存量入市﹞入市以使用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为主,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

第九条﹝入市范围﹞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方可纳入入市交易范围。

第十条﹝入市条件﹞入市地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县国土空间规划、所在地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相关产业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

(二)土地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争议,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

(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已补偿完毕,或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随土地一同入市流转的

(四)周边具备必要的通路、通水、通电、土地平整等开发建设条件的。

(五)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土地权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入市条件﹞入市应优先保障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项目和农村服务业项目,可用于农副产品加工、仓储、旅游和民宿等乡村振兴非禁止类项目。严禁用于建设商品住房,严禁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等。

入市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入市方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有偿使用方式入市。其中,采取弹性年期出让或出租方式的,仅限于工业及产业项目用地。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除依法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外,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

未经公开入市交易或未经审查符合采取协议方式入市交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与用地者私下签订出让、出租合同或协议。

第十三条﹝出让年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鼓励根据拟入市土地用途、行业运营周期,合理确定出让年期,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第十四条﹝出租年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可根据具体项目需要确定,长期租赁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不超过20年。

第十五条弹性年期出让﹞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探索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供应方式。

第十﹝入市程序﹞原则上,每年年底前,各乡镇政府应统一汇总本行政区范围内拟同意入市基本情况,报县入市试点工作核对小组。基本情况包括入市宗地位置、权属、面积、地上附着物以及初审意见。入市地块信息发生变化或拟终止入市的,各乡镇政府要及时报送县入市试点工作核对小组县入市试点工作核对小组按照有关规定,调整更新入市计划和安排。入市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入市意向符合本办法入市条件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由入市主体或受其委托的实施主体向所在地乡镇政府递交入市意向书。入市意向书应写明拟入市宗地位置、权属、面积、地上附着物等基本情况,并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表决书等相关材料

(二)乡镇审查。乡镇政府对拟入市地块的权属状况、土地使用现状、地上附着物等进行初审,并出具是否同意入市的初审意见

(三)入市核对小组审查县入市试点工作核对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拟入市宗地是否符合入市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意见,并根据相关规划要求和部门意见出具拟入市宗地的土地使用条件,同时将拟入市宗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予以公示

(四)编制入市方案。对审查同意入市的宗地,由入市主体或受其委托的实施主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价评估,并拟定入市方案。入市方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入市宗地位置、面积、权属、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年限、入市起始价、配置方式(出让、出租)、入市交易方式(招、拍、挂或协议)、集体收益分配安排、入市收益调节金计提比例、土地出让金(租金)缴纳方式等内容。

(五)入市方案表决。入市方案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表决,并形成书面决议。决议内容除《入市方案》外,还包括入市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期限届满时其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处理方式以及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内容

(六)入市方案核定。入市方案经乡镇政府组织会议研究,出具会议纪要,通过后县入市试点工作核对小组核定申请资料包括:入市意向书、入市决议、土地权属材料、所在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审核意见、入市方案等

(七)公告及交易。入市方案核定后,由入市主体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入市交易公告,同时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交易规则由自规局另行制定并公布

(八)成交确认。土地成交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竞得人应当与入市主体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交易结果在集体经济组织事务公开栏、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中国土地市场网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九)签订合同。交易结束之日起10日内,交易双方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的约定签订土地入市合同。入市合同采用自然资源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以协议方式进行交易的,应当履行本条第(一)项至()项的程序,并在入市方案经批准后10日内签订土地入市协议。土地入市协议具体内容,参照自然资源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入市底价﹞入市底价(保留租金)由入市主体根据地价(租金)评估结果、土地市场环境,集体决策确定,在招标开标前和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予以保密。

(一)入市采取出让方式的入市底价原则上不得低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的70%且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底价设定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入市

(二)入市采取出租方式的出租期间租金不调整的,可按不低于该宗地20年出让评估价格的5%确定年租金标底;租金调整的,可按该宗地20年出让评估价格的5%确定首期年租金标底;租金调整周期不得低于5年

(三)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出让价格标底按不低于弹性年期与最高年期的比值进行年期修正。

第十八条﹝土地出让金缴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竞得人应按土地出让(出租)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租金)。

第十条﹝带地上筑物出让﹞带地上筑物出让的,入市方案中应包含地上筑物基本情况及通过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的地上筑物价值。地上筑物所有权人与土地所有权人协商一致后,地上筑物与土地一出让

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竞得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入市主体付清土地出让金及其他法定税费,或所缴租金达到出租合同约定的条件,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后,方可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第五章 入市调节金

第二十一条﹝收益调节金﹞入市主体应当足额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第二十二条﹝调节金规定﹞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具体规定由县财政局制定并公布。

第六章 入市收益分配

第二十三条﹝分配原则﹞入市收益分配应兼顾国家、集体和农民三者利益。

第二十四条﹝收益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入市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分配情况纳入村务公开内容,接受审计、乡镇政府监督和监管。

第二十五条﹝另行规定﹞入市收益分配具体规定由县农业农村局制定并公布。

第七章 开发利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监管协议﹞出让(出租)合同签订时,出让人、受让人、县人民政府在出让(出租)合同基础上,依据出让方案同步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协议》。监管协议采用自然资源部制定的示范文本。

第二十七条﹝管理要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人、受让人,应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土地出让(出租)合同约定和《监管协议》要求开发利用土地,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部门职责﹞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入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加强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管,确保使用权人依法依规使用土地。

第二十九条﹝另行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管理具体规定由县入市领导小组制定并公布。

第八章 抵押管理

第三十条﹝允许抵押﹞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出让、出租合同另有约定外,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第三十条﹝抵押及注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另行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具体规定由县金融监督机构制定并公布。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国家工作人员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入市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经营管理者责任﹞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者,在入市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或者擅自侵占、挪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第三十条﹝办法解释本办法由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

第三十条﹝试行日期﹞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操作或上级政策调整进行修正。本办法试行至2024年12月31日。

     解读链接:《威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