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县棚户区改造项目使用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2-16        发布机构:政府办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威政发〔2015〕193号        索引号:000226181/2023-1499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威县棚户区改造项目使用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1月24日县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12月11日       

 

 

 

威县棚户区改造项目使用国家开发银行

专项贷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工作部署,保障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做好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工作,确保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保证资金安全,根据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指我县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并经省国开行和省房投批准的项目。威县人民政府是国开行棚户区项目贷款主体。

第三条 威县保障住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房投公司)负责申请使用贷款资金和偿还贷款本息;棚改项目委托代建公司(以下简称:代建公司)是具体使用棚改项目贷款资金(以下简称贷款资金)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单位;县财政局负责监督管理贷款资金。

第二章 贷款资金的使用时间、范围和用途

第四条 贷款资金的使用时间为与省国开行约定的棚改项目贷款使用时间。

第五条 贷款资金的使用范围是经省房投和省国开行审核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六条 贷款资金用于新建安置房、购买安置房、货币补偿安置等形式的棚户区改造,具体用于棚户区的征地、过渡安置、回迁安置楼建设及小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绿化、硬化、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县政府成立常务副县长为组长的棚改项目国开行贷款资金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贷款资金监管领导小组),组织指导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开行贷款资金使用和监管工作。

第八条 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员和招录专业技术人员组建贷款资金管理中心,对贷款资金进行全程跟踪监督管理,财政、审计、监察、规建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责,认真履行贷款资金的监督管理职能;县房投公司要具体做好贷款资金的使用、管理和偿还工作。

第四章 职责和流程

第九条 各相关单位职责:

(一)委托代建公司。负责合法、合规、有效使用贷款资金,将商品房(含安置房)销售收入及时足额存入规建局专户,按时优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二)县房投公司。负责组织申报、审核棚改贷款项目,监督委托代建公司合理合规使用贷款资金,并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具体负责建立棚改项目台账,汇总报送项目申请;及时上报资金使用计划,监督委托代建公司按程序使用贷款资金,确保工程建设进度;及时上报还本付息计划并按期还本付息;组织编制项目的工程概(预)算,实施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竣工验收等。

(三)规建局:负责对县房投公司初审的贷款项目和贷款资金进行复核;组织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工程进度的检查考核和竣工验收;监督委托代建公司商品房(含安置房)销售收入全额缴入规建局专户管理,督促县房投公司和委托代建公司按时还本付息。

(四)贷款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对贷款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管理;监督委托代建公司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国开行贷款资金;防止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

(五)财政局:负责按国开行要求将棚改项目贷款本息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报县人大批准;对委托代建公司的贷款资金申请进行审核;督促县房投公司收集归纳每一期贷款的资本金,对国开行贷款到期的本息组织归纳和偿还。

(六)审计局:负责对棚户区改造国开行贷款项目建设进行跟踪监督和审计,监督县房投公司、委托代建公司合法、合规、有效使用国开行贷款资金;每月对棚改项目实施工程进度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每季度对贷款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七)监察局:负责对贷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因监督不力造成资金损失的相关人员予以追究责任。

第十条 贷款资金管理流程。

(一)申报。县房投公司要建立项目台账,汇总棚改项目建设申请,收集归纳每期贷款的资本金,按工程建设进度上报资金使用计划。

(二)审核支付。资金管理中心审核确定项目单位前期工程和续建工程的工程量和资金使用量,按进度审核票据;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每笔贷款资金由县房投公司提出用款申请,经县规建局审核,县财政局和资金管理中心复审,报县棚改项目国开行贷款资金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支付。县审计局每季度对贷款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并向县棚改项目国开行贷款资金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上报审计结果。

(三)偿还。委托代建公司必须按时足额将贷款资金本息存入规建局专户,县房投公司制定资金偿还计划,并制订下一步资金使用方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县规建局负责监督县房投公司与委托代建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委托代建公司的商品房(含安置房)销售收入全额存入县规建局专户管理,优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项目达到预售许可条件后,县房投公司与委托代建公司一并到县行政审批局领取预售许可证。如因监管不力,造成棚改项目贷款无法偿还的,对县规建局和县房投公司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县房投公司要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的原则管理贷款资金,依据规定的项目和指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截留、挤占、挪作他用。如发现擅自截留、挤占和挪用贷款资金、改变项目建设内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经县审计、监察部门确认,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委托代建公司在贷款清偿完毕之前发生关闭、撤销、破产、合并、兼并、分立、改制、改变隶属关系或预算体制变化、改变国有独资地位或国有绝对控股地位等情况时,必须在重新落实贷款偿债责任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委托代建公司就政府信用债权的偿债变更事项单独报县政府同意后,报县相关部门备案,并及时通知国开行。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和合同约定造成不能及时偿还贷款或国有资产流失的,由县规建局、房投公司起诉,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对骗取、截留、挤占、挪用棚改项目贷款的有关单位,造成贷款无法偿还的,要依法强制偿还,并严厉追究委托代建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