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工业项目不动产分割合并变更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19        发布机构:政府办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威政字〔2019〕29号        索引号:000226181/2022-1336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关部门:

工业项目不动产分割合并变更登记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县人民政府

                        2019419

 

 

 

 

 

 

 

工业项目不动产分割合并变更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支持服务于我县民营企业,根据《河北省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汽摩配件园区等市级以上园区中符合用地政策、建设规划及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的“工业地产”类项目。

第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的合并分割变更办理范围。对多次供地的同一个项目的唯一权利人,在不改变原土地规划设计条件和审批内容的前提下,可合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对多次供地涉及终止期限不一致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并时,以终止年限最早宗地的期限为土地使用权终止年限,权利人自愿放弃其它宗地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予返还;对单次供地面积较大的项目,在不改变原土地规划设计条件和审批内容的前提下,可分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第四条  工业厂房及行政办公设施的分割变更办理范围。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并按照合同约定内容节约集约用地,建设多层厂房(两层及以上)且标准较高,容积率超过1.0的企业,且通过工程规划、质量、消防等验收后,所建设的高标准工业厂房允许按幢、按层、按户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但不再按幢、按层、按户进行分摊土地面积,备注土地面积为权利人共同共有。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后权利人可依法出租、转让和抵押,若权利人转让、分割、合并办证的,应参照房地产项目管理模式,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签署存量房买卖合同进行备案,经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但禁止在分割线建设固定围墙、围栏等改变整体规划的设施。

工业项目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禁止按幢、按层、按户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第五条  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办理程序:

(一)由权利人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申请;

(二)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同意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意见;

(三)由权利人提交如下申请材料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证: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单位或自然人)身份证明、相关权利人身份证明及同意分割或合并不动产的证明;

3.原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同意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意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的程序:

(一)由权利人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和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的申请;

(二)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和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同意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的意见;

(三)由权利人提交如下申请材料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的不动产权证: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单位或自然人)身份证明、相关权利人身份证明及同意分割或合并不动产的证明;

3.原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和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意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