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威县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 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10        发布机构:政府办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威政办字[2021]67号        索引号:000226181/2021-12903

各乡、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推进“放管服”改革和减证便民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便群众办事创业,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河北省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和河北省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87号),确定了《威县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握证明事项范围

《目录》所列证明事项,一律按照告知承诺的办理方式予以调整。各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工作实际,在《目录》之外增加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并及时报送县司法局,县司法局梳理汇总后,及时上报县政府研究

二、做好工作衔接落实

各部门要将目录及相关工作要求,迅速传达部署到具体办事科室和办事窗口,采取集中检查、抽查暗访、接受群众投诉举报等多种方式强化监督,确保落实。在部门网站、政务服务大厅、办事窗口等处公开《目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向群众宣传解读目录内容要求和新的办理方式、办理流程。注意做好政策衔接,避免出现服务“真空”和管理“空档”,影响群众(企业)办事。

三、完善配套工作机制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设置一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配套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流程,过渡期后一律按照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涉及部门间协助核查的事项,相关部门之间要抓紧沟通协商,建立顺畅、高效的核查信息发送和反馈机制,减少流转环节,提高核查反馈效率,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四、加强目录动态管理

目录公布后,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实施动态管理,结合上级取消、新增、调整证明事项的相关部署,及时对本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补充、完善,按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附件:《威县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第一批)》

     解读链接:《威县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第一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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