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秸秆垃圾露天焚烧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1-13 发布机构:政府办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威政字〔2023〕3号 索引号:000226181/2023-15048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空气质量,杜绝秸秆、垃圾露天焚烧引发的火灾事故,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央、省、市关于禁烧工作有关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就严禁秸秆、垃圾露天焚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露天焚烧危害极大
(一)危害身体健康。露天焚烧会产生大量有毒有害物质,威胁人与其他生物体的健康,易造成咳嗽、哮喘等慢性病的发生及加重。
(二)容易引发火灾。露天焚烧极易引燃周围的易燃物,尤其是在村庄附近,一旦引发火灾,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破坏生态环境。露天焚烧会破坏土壤结构,造成耕地质量下降,并影响空气质量,使雨水酸化。
(四)影响农业收益。露天焚烧使地面温度急剧升高,直接影响土壤中有益微生物存活,降低作物对土壤养分的吸收效率,直接影响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
二、全域严禁露天焚烧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县行政区域内全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行为。本通告所称秸秆:包括水稻、玉米、油菜、棉花、薯类、豆类、瓜类、果类和其他农作物在收获籽实后的剩余物质。本通告所称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杂草、树枝、落叶以及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可燃烧并产生烟尘污染、恶臭气体的物质。
三、严打露天焚烧行为
全域已实现红外线视频监控和治安视频监控全覆盖,一经发现露天焚烧行为,将自行监控锁定违法点火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凡农业经营主体及当事人露天焚烧秸秆及其他生物质的,由属地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对露天焚烧违法行为一律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曝光。
请广大人民群众理解、支持、配合做好露天禁烧工作,积极监督举报违法点火行为。让我们共同携手、一起努力,杜绝露天焚烧违法行为,共建天蓝、云淡、风轻的美丽环境。
举报电话:
洺 州 镇:6162360 第什营镇:6110159
方家营镇:6100017 章 台 镇:6206349
贺 营 镇:6223799 贺 钊 镇:6222003
张 营 乡:6240117 梨园屯镇:6017011
固 献 镇:6020188 枣 元 乡:6061181
侯 贯 镇:6352019 常 庄 镇:6393018
常 屯 乡:6373003 七 级 镇:6273048
赵 村 镇:6315111 高公庄乡:6295008
高 新 区:6029199 生态环境分局:12369
公安局:110
特此通告。
威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