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县蛋鸡养殖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15        发布机构:政府办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威政办字〔2021〕8号        索引号:000226181/2021-1180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威县蛋鸡养殖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0年2月23日印发的《威县蛋鸡养殖保险实施方案》(威政办字〔2020〕4号)同时废止。

 

 

 

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1        

 


威县蛋鸡养殖保险实施方案

 

为实现我县蛋鸡产业健康快速发展,进一步增强蛋鸡养殖风险抵御能力,决定对全县蛋鸡养殖保险实行县财政补贴政策,调动广大群众发展蛋鸡生产的积极性,充分保障本地区菜篮子供应。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为指导,以服务全县蛋鸡养殖场户为宗旨,以推进我县蛋鸡产业健康发展为目标,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加快开展蛋鸡养殖保险工作,扩大蛋鸡养殖保险覆盖面,鼓励蛋鸡养殖场户投保,有效防范疫病等各类风险。县农业农村局、保险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蛋鸡养殖保险的监管和协调,有关保险公司要按照国家政策,采取多种形式,以规模化养殖场户为重点逐步开展蛋鸡养殖保险,在全县建立保险与补贴相结合的长效制度。

二、主要内容

(一)主要险种

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蛋鸡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1.投保蛋鸡为1周龄(含)以上鸡只;

2.投保鸡只无伤残、无疾病、营养良好,能按免疫程序预防接种且有完善的养殖档案记录;

3.投保养殖场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4.养殖场饲养管理制度健全;

5.养殖禽舍内的光照、温度、相对湿度适宜,通风良好,有防暑降温设施,禽舍定期消毒。

(二)承保机构

我县蛋鸡养殖保险计划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三家保险公司联合承保,并实行联保制度。

(三)保险责任范围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蛋鸡在保险单载明地址的固定圈舍内死亡,且累计死亡率达到4%(不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超出部分进行赔偿:

1、疾病、疫病;

2、因火灾、暴风、暴雨、暴雪、泥石流、山体滑坡造成鸡舍倒塌;

3、因停水、停电等非养殖投保人人为的意外事故。

   (四)保险金额和费用

保险蛋鸡的保险责任期间从雏鸡进入饲养鸡舍次日零时起至饲养72周龄之日二十四时止,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7日(含)内为保险蛋鸡的疾病观察期。

每只蛋鸡保费0.9元,政府补贴50%,养殖场户自交50%,每只蛋鸡保险金额为30元。

(五)赔偿处理

保险蛋鸡累计死亡率超过4%之前,被保险人进行报案,保险人进行查勘,统计死亡数量,计算累计死亡率。

对累计死亡率超过4%之后因保险责任死亡的蛋鸡,保险蛋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育雏期、育成期

每只赔偿金额=每只保险金额×饲养周龄对应的最高赔偿比例

赔偿金额=∑每只赔偿金额

周龄(周)

1(含)-2(不含)

2(含)-3(不含)

3(含)-4(不含)

4(含)-5(不含)

5(含)-6(不含)

赔偿比例(%)

5

10

15

20

25

周龄(周)

6(含)-7(不含)

7(含)-8(不含)

8(含)-9(不含)

9(含)-10(不含)

10(含)-11(不含)

赔偿比例(%)

30

35

40

45

50

周龄(周)

11(含)-12(不含)

12(含)-13(不含)

13(含)-14(不含)

14(含)-15(不含)

15(含)-16(不含)

赔偿比例(%)

55

60

65

70

75

周龄(周)

16(含)-17(不含)

17(含)-18(不含)

18(含)-19(不含)

19(含)-20(不含)

20(含)-21(不含)

赔偿比例(%)

80

85

90

95

100

2.产蛋期

每只赔偿金额=每只保险金额×饲养周龄对应的最高赔偿比例

赔偿金额=∑每只赔偿金额

周龄(周)

21(含)-24(不含)

24(含)-29(不含)

29(含)-34(不含)

34(含)-37(不含)

37(含)-41(不含)

41(含)-45(不含)

赔偿比例(%)

100

95

90

85

80

75

周龄(周)

45(含)-49(不含)

49(含)-53(不含)

53(含)-57(不含)

57(含)-61(不含)

61(含)-65(不含)

65(含)-69(不含)

赔偿比例(%)

70

65

60

50

40

30

周龄(周)

69(含)-72(含)

 

 

 

 

 

赔偿比例(%)

20

 

 

 

 

 

三、目标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目标任务及时限要求

对符合上述条件且有意愿的蛋鸡养殖场户,今年3月底前全部承保到位,实现自愿全覆盖,应保尽保、无死角、无遗漏。

(二)责任单位及分工

1.县直部门。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联合县内保险机构组建专家评定小组,配合保险公司做好蛋鸡养殖场户投保方案核定,疫病预防指导、灾情鉴定评审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及时将保险补贴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划拨到承保保险公司。农业农村局据实出具疫病死亡证明,气象局及时做好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及时出具《灾害性天气证明》。

2.有关乡镇。乡镇是蛋鸡养殖保险推广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辖区蛋鸡养殖保险方案,安排落实专人实施,推动以乡镇、村为单位组织蛋鸡养殖场户参保。

3.保险公司。蛋鸡养殖保险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等三家保险公司,负责组织专门力量具体承保业务,其中,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负责承保方营镇、第什营镇、洺州镇、贺营镇、张营乡等5个乡镇的蛋鸡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负责承保固献镇、梨园屯镇、贺钊镇、章台镇等4个乡镇蛋鸡保险,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负责承保枣乡、常庄镇、常屯乡、侯贯镇等4个乡镇的蛋鸡保险。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蛋鸡养殖保险领导小组,由主管农业副县长任组长,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气象局、各有关乡镇和承保公司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研究解决问题。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组织,解决好蛋鸡养殖保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合力做好蛋鸡养殖保险工作,确保蛋鸡养殖保险工作顺利完成。

(二)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标语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充分发挥乡镇、村组基层干部和基层协防员主力军作用,把工作做到每个蛋鸡养殖场户,消除蛋鸡养殖场户顾虑,使蛋鸡养殖保险政策深入人心,最大限度地调动养殖场户参保积极性,让养殖场户真正了解蛋鸡养殖保险的意义和作用,自觉自愿参加保险。

(三)增强蛋鸡保险经办服务能力。各保险公司要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蛋鸡养殖保险实施方案的内容意见,增强蛋鸡保险经办服务能力。一是优化社会保险业务流程。按照统一标准、简化程序的原则,建立统一的蛋鸡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各保险公司间相互衔接,保证业务不断档。二是设立专门服务窗口。提高蛋鸡保险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让群众只跑一次腿。

(四)加强督导检查。由县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组成督导组,定期对各乡镇蛋鸡养殖保险工作进行督导,对协调不力的乡镇、村在全县进行通报。对完不成承保工作的保险公司,及时调整缩减其承保业务;对虚报承保蛋鸡养殖数量、赔付不及时的保险公司取消承保资格;对保险机构擅自超范围、超区域开展保险业务的,财政部门不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