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年助餐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14        发布机构:政府办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威政办字〔2023〕31号        索引号:000226181/2023-15400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建设服务中心:

养老助餐工作是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进一步提升全县老年助餐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老年人高品质助餐服务需求,根据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养老助餐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民〔2022〕25号)和河北省民政厅《关于推进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冀民〔2019〕9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23年底,全县建成城市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不少于10个,农村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不少于32个,开设老年餐桌示范点1个,引导市场主体参与助餐服务,助餐服务城市覆盖率达到70%、农村覆盖率达到60%。供给能力满足不少于2万老年人的就餐服务需求。

2024年,在稳定满足不少于2万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的前提下,考虑老龄化进程和助餐需求增加,新增城市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不少于5个,新增农村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不少于16个,开设老年餐桌数量不少于3个,进一步引导更多市场主体参与助餐服务,实现老年助餐服务更加便利。

2025年底,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布局均衡、方便可及、多元主体参与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得到有效满足,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

二、工作措施

(一)优化老年助餐服务布局

1.合理布局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综合考虑辖区老年人口规模、就餐需求、服务半径等因素,城市社区按照10分钟就餐服务圈合理布局,农村优先在留守老年人多、居住比较集中的行政村或自然村布点,就近解决老年人吃饭不便问题。

2.严格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要求。将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纳入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严格落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要求,2023年底前,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完成老旧小区养老服务用房配置,补齐老旧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

(二)扩大老年助餐服务供给

1.建设城市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依托现有社区日间照料服务站、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等存量设施资源,通过新建、改建、整合等方式,推出一批标准化的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

2.引导餐饮企业参与。支持符合条件的第三方社会力量运营老年食堂和老年助餐点,鼓励连锁化运营、规范化管理、标准化服务。支持大型连锁化餐饮企业利用社区门店开设老年餐桌,为老年人提供价格优惠、品种多样的老年餐。支持食品安全和质量有保证的小型餐馆就近为周边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2023年底前,在城区内遴选1个社会餐饮机构开展老年餐桌试点。

3.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拓展助餐服务功能。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利用距离近、人员熟、条件好等自身优势,因地制宜在居民小区开办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为有需求的老年人开展送餐上门服务。2023年底前,在城区至少培育指导1个物业服务企业探索开展老年助餐服务。

4.鼓励单位食堂向老年人开放。鼓励辖区内有条件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食堂,乡镇、村(社区)食堂对老年人开放。鼓励居民区内的养老机构在满足在院老年人就餐需求的前提下对其他老年人开放。

5.扩大农村老年助餐服务供给。依托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特困供养机构(敬老院)、村级互助幸福院、闲置的中小学校舍等存量设施,建设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为周边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2023年,特困供养机构(敬老院)在满足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就餐需求的前提下全部对外开放。引导行政村使用集体经济收入发展老年助餐服务。鼓励农村偏远地区根据居民意愿,采取邻里互助、亲友帮助等方式,结对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鼓励各地动员失能、高龄等特困人员入住特困供养机构(敬老院)集中供养。

6.鼓励公益慈善力量参与。动员引导慈善组织、爱心企业、爱心人士等通过冠名捐助等方式支持老年助餐服务,组织开展冠名认捐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活动,符合条件的享受税前扣除政策。支持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与社区联建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

(三)提升老年助餐服务质量

1.规范助餐服务。依据省老年助餐服务规范和标准、工作指引,推进老年助餐服务标准化建设。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至少应提供午餐服务,有条件的可提供早、晚餐服务,年度开放时间不少于300天。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制定食谱且每周更新,有条件的可提供老年营养餐。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严格落实“六公示”制度,将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惠老价及老年人助餐补贴政策、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承诺书、服务(投诉)电话上墙公示。开展老年助餐服务相关培训,推进服务标准化。

2.提升信息化水平。依托县级智慧养老服务平台信息系统,以居民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做到统计、结算、管理等信息化;通过开设可靠第三方银行账户的形式,逐步实现所有助餐服务机构内通存通用。暂未接入县级老年助餐服务信息系统的服务机构,应做到每餐登记,通过签字、记账方式准确记录就餐人次。

3.拓展服务内容。鼓励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将就餐配餐服务与其他为老服务项目结合,利用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在非就餐时间开展知识讲座、健康咨询、文体娱乐、社交互动等活动,让餐桌同时成为“书桌”“茶桌”“棋牌桌”,并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居家上门服务。鼓励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在满足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的基础上,面向周边其他居民提供就餐服务。

4.培育服务品牌。支持规范运营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的运营主体形成规模和品牌效应,到2024年,全县力争培育发展1-2家省级老年助餐服务品牌。

5.加强日常监管。经认定的助餐服务机构,在室外醒目位置统一悬挂老年助餐服务标识,室内按照“六公示”的要求悬挂规范统一的制度牌。民政、市场监管部门常态化开展联合巡查、加强日常监管,每半年向社会通报监督管理情况。建立老年助餐服务供应商动态调整机制,以老年人满意度为核心设置评估指标,定期对老年助餐服务价格和质量进行评估,适时调整供应商。在餐饮加工关键环节实施“明厨亮灶”,接受公众监督。

(四)创新老年助餐服务配送

1.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送餐服务。与互联网生活服务平台公司或其他市场化物流公司合作,利用其物流网络为老年人送餐。发挥乡镇社会工作站、社区社会组织、社工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志愿者作用,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送餐上门服务。

2.探索发展“移动型”助餐服务。支持引入依托中央厨房、餐饮企业、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加工,在餐车加热保温的“移动型”助餐车进小区服务和上门送餐。

3.加强疫情等特殊情况下老年助餐服务保障。做好疫情、雨雪冰冻极端天气等特殊情况下助餐保障预案,主动了解老年人就餐需求,由助餐服务机构、第三方社会力量直接配送到老年人家中或就近的老年助餐点,保障疫情等特殊情况下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

三、支持政策

(一)拓宽资金保障渠道。统筹整合省级以上养老服务有关补助资金、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福彩公益金、相关专项资金,支持老年助餐服务发展。通过“个人出一点、机构让一点、政府补一点、慈善捐一点、志愿做一点”的多方支持方式,让老年人愿意吃、吃得好,企业愿运营、能运营,实现互利多赢、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建设资金保障。对社会资本投资新建、自有产权房屋改建、租赁房屋开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不含使用政府无偿或低偿提供用房和养老机构内设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申请建设补贴,应当符合《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2010〕143号)《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GB/T33169-2016)《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GB/T33168-2016)三项标准,能够提供“六助”服务,且运营满1年。

新建的补贴50万元、自有房产改建的补贴30万元、租赁房屋开办的补贴15万元。

对实际建设费用未达到相应补助标准的据实补助。对餐饮企业设立老年餐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老年助餐服务等,由县民政部门通过协议方式,根据其建设成本给予适当补助。

(三)落实运营支持政策。对政府认定且有效运营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根据年就餐人次,连锁运营5家及以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提供服务的营业收入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以年度财务报表为依据),一次性奖励10万元;连锁运营10家及以上,营业收入达到300万元及以上的(以年度财务报表为依据),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对符合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落实税费减免政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无偿用于开展老年助餐服务,提供老年助餐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实行居民价格政策,同时对享受此政策的养老服务机构实行清单制管理,县民政部门核实并确定清单,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并严格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