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制度

发布时间:2020-01-13        发布机构:统计局        字体:[   ]

体裁分类:计划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000708252/2020-860

2020年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制度

 

(一)为全面了解和反映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调查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规划、进行经济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统计范围及调查单位确定

1.统计范围

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

2.调查单位确定

按照“先进库,再有数”的原则,统一确定纳入一套表范围的调查单位。国家统计局普查中心负责组织相关专业部门共同确认分地区、分专业的调查单位,生成调查单位库,调查单位有义务向统计机构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利润表和纳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新开业(投产)单位,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发生变化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变更、单位名称变更、建筑业资质等级变更的单位,单位界定错误需退出、破产、注(吊)销需退出的单位,停(歇业)停止或恢复运营的单位等五种类型的单位每月调整一次:规模变动的单位每年调整两批:行政区划跨省变动、主要业务活动跨专业变动的单位每年调整一次:单位的其他信息变更每月调整一次

(三)统计内容

调查单位基本情况、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信息化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生产经营景气状况等。

(四)统计原则

辖区内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按照在地原则进行统计

(五)数据采集

1.调查单位统一采取联网直报方式,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各表上报时间报送数据。

2.本制度采用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编码,统计机构和调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更改。

3.按照《统计法》的要求,为保障源头数据质量做到数出有据,调查单位应该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和归档等管理制度。统计调查对象的财务指标,应当依据真实、合法的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申报材料填报。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会计核算资料与纳税申报资料明显不符合实际的,应当据实填报。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查询或核实统计数据时,调查单位应按时提供数据填报依据。

5.本制度中所有指标数据原则上按月(季)度日历天数统计上报。

 

(六)数据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套表数据采取分级审核、汇总方式。

(七)本制度各表中填报时期、时点数据的具体要求(如“本月”、“1一本月”等)详见各报表。

(八)具体填报要求

月地产开发项目经营情况”(X204-1表)和“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和土地情况”(X204-2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