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粮食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0-04-13        发布机构:发展改革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年度报告、工作总结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78982708X/2020-836

威县粮食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 编制目的与依据

为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含食用油,下同)市场供应,保持全县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邢台市粮食应急预案》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 工作原则

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县粮食应急工作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分级响应、分级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行动,局部服从整体。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粮食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的要求,建立粮食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协调行动,共同做好粮食应急工作。

2. 加强监测,预防为主,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粮食监测和预警系统,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查和日常监测,及时掌握市场供求状况和粮食价格变化情况,发现粮食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及时采取措施,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工作,防患于未然。

3. 及时反应、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后,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立即作出反应,及时向县政府和一级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迅速作出启动预案的反应,按照“先部队后地方,先前方后后方”的原则,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4. 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在粮食应急工作中,要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工作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的仓储、加工设施、设备和供应网络,避免资源浪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交换市场信息,按规定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实现信息共享.

(三) 应急情况分级

全县粮食应急情况分为三级:

1. 紧张状态。全县超过一半的乡镇市场粮食供应较为紧张,群众争购粮食并出现情绪不稳定,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30%以上。

2. 紧急状态。紧张状态持续10天或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5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紧张,群众抢购粮食并出现恐慌。

3. 特急状态。紧急状态持续15天或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10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群众十分恐慌,抢购现象严重,部分地区出现粮食脱销。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情况下的相关工作。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市的粮食专项应急预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 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粮食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县粮食应急工作。总指挥由县人民政府主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管副主任和县发展改革局局长担任。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计局、县统计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单位的人员组成。

(二)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紧急情况级别,提请县政府决定实施和终止应急措施;指挥全县开展粮食应急工作,并对全县开展粮食应急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按照规定程序向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报告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等事态变化情况,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及时协调解决粮食应急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三)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掌握全县粮食市场动态,向指挥部提出应急行动意见;按照县人民政府或指挥部指示,召集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调查、汇总粮食应急工作情况,草拟有关文件;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完成县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四)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全县及国内外有关粮食供求形势的预测,分析市场行情,及时作出预警分析,并向县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粮食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适时提出动用上级粮食储备的建议和实施。

2.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实施粮食应急预案所需的相关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3. 县发展改革局、县交通局、县电力局负责做好电力和运力的调度,优先保证应急粮食加工和运输的需要。

4. 县发展和局负责粮食价格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销售最高限价或采取其他价格干预措施,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5.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粮食市场以及流通环节粮油食品安全带监管,依法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6. 县卫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测粮食质量,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食趁机流入市场。

7. 县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

8. 发展和改革局制订威县粮食应急新闻发布预案,负责组织发布相关新闻,加强互联网的管理监督,正确引导舆论。

9. 县审计局负责应急经费支出情况的审计工作。

10.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恢复粮食生产,确定生产规模和品种。

11. 县监察局负责查处粮食应急状态下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和违纪行为。

12.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应急状态下的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13. 县农业发展银行和有关商业银行按有关信贷政策规定,负责安排落实应急粮食采购、加工、调拨、供应所需的资金贷款。

14. 其他有关部门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三、监测、预测、报告与预警

(一) 信息检测与预测

发展和改革局建立全县粮食市场行情、供求形势的监测、预警分析系统和信息网络系统,对县内外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储备和国际粮食市场动态进行实时监测、查询和信息分析,对本县粮食市场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相应的建议。要充分利用各部门所属信息中心等单位现有的信息资源,加强信息整合,实现资源共享。

(二) 信息报告与预警

建立全县市场监测和粮食市场应急报告制度,并按照市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大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发现粮食应急情况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时,发展改革局要在第一时间内向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接到粮食应急情况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报告后,必须按县政府和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准确分警,确定应急处置主管部门。同时有关部门要立即派人核实报告(报警)信息,必要时采取相应的先期应急处置措施。认为本级应当进入预警或应急状态时,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报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或县人民政府决定。

四、应急准备

(一) 粮食应急储备保障系统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积极争取一定规模的储备粮,并建议县人民政府储备一定数量的县级储备粮,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保证粮食安全,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二) 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

1. 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系统。要选择一些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具备加工能力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

2. 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网络。县粮食部门要根据驻军、城镇居民及城乡救济的需要,在县城区筛选5家,每个乡镇筛选至少1家粮油经销商作为应急供应网点,承担应急销售或发放粮食的任务。

3. 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系统。县粮食部门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系统。提前确定运输线路、临时存放点、运输工具,确保应急条件下的粮食运输顺畅。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五、应急措施

(一) 应急预案启动

粮食市场出现应急情况时,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应根据应急情况的程度,启动粮食应急预案。

1. 当出现紧张状态时,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

启动应急供应系统。立即组织当地指定的加工企业加工粮食,并通过指定的销售网点投放市场,确保当地驻军及城镇居民、农村缺粮群众的粮食供应。

组织粮食采购和调配。组织当地粮食企业进行粮食采购,制定本地区或跨地区的粮食调配计划,安排好运输路线和工具。

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和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粮食流通秩序。

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预测粮食市场的走向。

及时指导有关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消费者恐慌心理。

2.出现紧急状态时,除采取紧张状态下规定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县人民政府根据县粮食应急指挥部的意见,可以申请市政府动用市级储备粮或向其他粮食生产县人民政府商调应急粮食。

3.出现特级状况时,除采取紧张状态、紧急状态下规定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价格干预措施,确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粮食品种和地域范围。

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点标准和范围。城镇居民凭户籍管理凭证到政府指定的粮食供应网点购买,供应价格执行销售最高限价。粮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居民定量供应。

由县人民政府下令临时停止所有粮食交易,并按临时市场管制办法,对社会粮食资源统一分配供应。

4.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采取综合性政府策措施,调动农民的种粮积极性,保护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确保粮食安全。

(二) 应急响应程序

1.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和办公室的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粮食紧急情况报告后,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掌握有关情况,提出采取应急措施的意见,及时向指挥部和市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指挥部办公室全天24小时与有关部门保持联系,及时派员深入粮食市场调查;应急指挥部接到各地的紧急报告和求援后,应立即作出准确的判断,并迅速部署应急行动;及时向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通报情况;同时,指导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

2.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指挥部通报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位,按照本单位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3. 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全天24小时监测粮食市场动态,并及时上报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必要时请求紧急支援;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平息谣传,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持社会稳定;迅速执行县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六、事后处置

(一) 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总结粮食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出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意见,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二) 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预案的各项支出,及时进行审计。

(三)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经审计核定的支出及时兑付和结算。

(四) 应急动用的县级粮食库存占用的贷款,县农发行会同县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及时清算、收回贷款。

(五) 对农民因恢复粮食生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各级人民政府按事权责任负担赔偿。

(六) 对参加应急工作的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通信、加班等补助。对出色完成应急任务、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和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等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 对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县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和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乎职守、失职、渎职等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为,依照国家与关法律、法规处理。

七、附则

(一)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