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缴项目公开公示
发布时间:2023-01-10 发布机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文号: 索引号:000707970/2023-2586
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缴项目公开公示 | |||||||||
收费主体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 | 收费标准 | 计费单位 | 收费对象 | 征收 方式 | 减免规定 | 监督举报电话 |
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不动产登记费 |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14]77号等 | 住宅类及车库、车位、储藏室单独申请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 | 80元/件 | 每件 | 申请人 | 开具电子 缴款通知书,小额缴费人通过微信扫码缴费; 大额缴费人持电子缴款通知单到银行柜面办理。 | 1、申请办理变更、更正登记的。 2、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3、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4、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 5、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 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8、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9、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10、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保障性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 11、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 12、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 1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等。 | 威县财政局0319-6151199,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0319-6162242 |
非住宅类。 | 550元/件 | ||||||||
1、 异议登记;2、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 | 减半收取 | ||||||||
1、 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3、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 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5、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10元/件 | ||||||||
耕地开垦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 |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 10-15元/平方米 | 每平方米 | 单位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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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费 | 《土地复垦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 | 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破坏土地面积和程度,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 | 5-20元/平方米 | 每平方米 | 单位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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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闲置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 | 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进行建设,自批准的动工建设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用地单位征收土地闲置费。 | 5-10元/平方米 | 每平方米 | 单位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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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1、《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19]53号、冀财税【2017】18号等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人防工程免征城市基础实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的复函》冀财非税函【2022】6号 | 县城住宅及非住宅。 | 50元/平方米 | 每平方米 | 建设单位或个人 | 1、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舍建设项目免征。 2、老年公益活动设施、敬老院、社会福利院、慈善救助服务设施和为残疾人服务的公共社会福利设施(残疾人住宅除外)免征。 3、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项目(不包括招待所、军队在职人员住宅楼和以军队名义举办的经营性建设工作的项目)免征。 4、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保障性住房项目免征。 5、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 6、对用于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投资免征,地面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7、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 8、文化、卫生、科技体育设施等非营利性项目,大学、中专、技校的教学设施减征30%。9、高等学校科研和技术开发设施建设项目;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小微企业;减征50%。 10、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等规定的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免征建设项目。 | |||
建制镇住宅及非住宅。 | 30元/平方米 | 每平方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