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依据及收费标准

发布时间:2021-08-26        发布机构:城管局        字体:[   ]

体裁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789843549/2021-1152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收费项目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收费标准一、由个人交纳的:
城市居民每户每月3元,办理暂住户口的外地进城人员每人每月2元。
二、由单位交纳的: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按上年末在岗职工人数(含临时聘用人员)计收,计收标准1.5元/人/月,中等专业技术以下学校按在籍学生人数计收,计收标准0.5元/人/月。
三、由经营者交纳的:
1、医院(不含医疗垃圾)、旅店、多功能宾馆、酒店(客房部分)按床位计收,收费标准3元/床/月(医院按实际床位80%收取,其他按实际床位65%收取)。
2、农贸、集贸市场按摊位面积计收,收费标准0.2元/平方米/日。
3、桑拿、洗浴、美容美发、休闲娱乐等场所按经营面积计收,收费标准0.8元/平方米/月。
4、长、短途客运车辆按座位80%计收,收费标准0.5元/座/月。
5、商业零售门店按营业面积大小实行累进计收,收费标准:
50平方米以下20元/户/月;
50—100平方米0.6元/平方米/月;
101—500平方米0.5元/平方米/月;
501—1000平方米0.4元/平方米/月;
1001—5000平方米0.3元/平方米/月;
5001平方米以上0.2元/平方米/月。
6、餐饮业按营业面积大小实行累进计价(含餐厨垃圾),收费标准:
50平方米以下30元/户/月;
50—100平方米1.0元/平方米/月;
101—500平方米0.9元/平方米/月;
501—1000平方米0.8元/平方米/月;
1001—5000平方米0.7元/平方米/月;
5001平方米以上0.5元/平方米/月。
四、单位自行运到指定垃圾场的,按每吨30元计收。
收费主体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计费单位1.居民:元/户/月 2.单位:元/人/月  3.经营者:元/床/月、元/座/月、元/平/月米 4.自行运到指定垃圾场  元/吨
收费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威价(2014)3号、威政字[2019]90号
收费范围城区范围内
收费对象个人(居民)、单位、经营者
收费方式由县城管局核定应征信息,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减免规定按照《河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冀价经费【200826号)的通知要求: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学校在寒暑假期间,予以免交。
监督管理电话:0319-5969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