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台镇关于对威县占伟商砼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案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2023-01-01        发布机构:章台镇        字体:[   ]

体裁分类:信息公开        主题分类:事后公开        文号:        索引号:000708690/2023-1502

根据《邢台市京津冀三地水资源管理政策落实情况审计报告》内容,本机关于  2022    12    30  日对你(单位) 未经批准擅自取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进行商业活动。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9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有关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违规取用地下水行为罚款两万元。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章台镇人民政府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