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03-21        发布机构:城管局        字体:[   ]

体裁分类:信息公开        主题分类:事前公开        文号:        索引号:789843549/2018-812


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依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威县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我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本局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照相关规定和要求,通过纸质和音视频记载等方式,完整记录执法活动的整个过程。通过对上述行政执法的工作流程进行记录、整理和归档,便于事中事后监督的一整套工作制度。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定的各种行政执法文书,以及执法工作中使用的其他表证单书、证明材料、调查笔录、凭证、清单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四条  本局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记录的内容和要求

第六条  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所有执法事项至少采用一种方式进行记录,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执法活动记录的环节主要有:监督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决定、送达等。

第八条  文字记录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填制执法文书,归档相关资料,完整反映执法过程。行政执法文档记录应按统一格式进行填写,填写时采用黑色水性笔进行书写,书写内容要清楚、工整,一般不允许涂改,有涂改的部分必须经当事人摁手印确认。

第九条  音像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录像机等音像设备对日常执法检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影像资料。

第十条  在实施以下执法管理活动时应佩戴现场执法记录仪,进行现场执法记录。

(一)日常执法检查;

  (二)处置各类投诉、举报案件;

  (三)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调查取证活动、先行登记保存;

  (四)证据、执法文书送达;

  (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六)其他现场执法办案活动。

第十一条  对执法活动要同步录制。执法人员应对执法全过程的主要环节进行不间断记录,录制过程应当自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检查(办案)时开始,至执法检查(办案)结束时止。

第十二条  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应反映执法活动现场的地点、时间、场景、参与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现场痕迹物证等。现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对当事人及其工作人员言行、询问情况等进行摄录。对现场遗留或发现的违法工具、物品等物证及原始痕迹证据应当进行重点摄录。

第十三条  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检查场所变化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 

第三章  音像记录设备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办公室负责音像记录设备的登记、发放,并做好增配、维护、更新等保障;负责音像记录设备录制的视听资料收集、储存工作。

第十五条  各部门负责音像记录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设备的使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做好音像记录设备的保管和养护,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每台音像记录设备指定专人管理,负责设备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摄录工作之前,应当对音像记录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故障,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存储空间。现场执法时,音像记录设备应当双人携带,一人围绕执法人员将执法、处置全程记录(自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时开始,至执法行为结束时止)。

第十七条  所配备的音像记录设备为执法办案、日常检查、重大执法活动等工作专用,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四章  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  加强执法记录信息的管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记录资料及时归档,并在专用计算机上保存,指定专人负责存储、保管和检索等工作,定期做好整理归档,按规定期限保存。

第十九条  音像记录数据,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存,应在执法活动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导出保存至储存设备。连续工作、异地办案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办案的,应在返回后1个工作日内进行保存。

第二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最少保存1年,作为证据使用的记录信息随案卷保存时限保存。

第二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机关负责人同意,可查阅或复制,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   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局法制股应对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按一定比例抽查,纳入执法质量考评,检查内容为: 

(一)对规定事项是否进行现场全过程记录; 

    (二)对执法全过程是否进行不间断记录; 

(三)现场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移交、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在保管、使用音像记录设备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一)故意删除有效证据信息的; 

    (二)擅自借给其他人员使用的; 

    (三)不按照规定进行现场执法记录,导致发生涉法信访、投诉或引发网络、媒体负面炒作的; 

    (四)违反规定泄露现场执法摄录的音像资料内容造成后果的; 

    (五)故意摄录虚假证据信息或对摄录的音像资料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 

    (六)用于非本单位工作的; 

    (七)保管不妥造成现场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遗失、被盗或不按照规定存储致使摄录的音像资料损毁、丢失,并造成后果的; 

    (八)有其他严重违反音像记录设备管理、使用规定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