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和企业上市融资的二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23        发布机构:政府办        字体:[   ]

体裁分类:助企纾困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000226181/2022-14604

各乡、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和企业上市融资的二十条政策措施》已经2022年8月31日县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和2022年9月13日县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2日

 

 

 

 

 

 

 

 

 

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和企业上市融资

二十条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根据省市政府工作部署,就进一步做好1+20政策措施落地落实,推动我金融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升金融服务水平,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加大企业上市培育力度,提高资本市场融资效率。结合我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一章  大力招引域外金融机构落户

第一条  积极开展金融招商活动,引进各类域外金融机构和

域性后台服务机构。

第二条  对域外银行在我新设立的级分支机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域外银行在我新发起设立的地方法人银行,每设立一家,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三条  对新引进的域外证券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在我设立级分支机构或注册设立法人机构,对入驻满一年后,政府给予租赁办公用房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四条  对引进的金融机构域性数据中心、资金清算中心、银行卡中心、票据中心、电子银行中心、客服中心等后台服务机构,对入驻满一年后,政府给予租赁办公用房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五条  对新引进其他金融业,引进金融控股集团等其他金融机构,支持其开展各类金融业务,鼓励参与我县地方金融机构的增资扩股,开展资产重组与并购等业务。对入驻满一年后,政府给予租赁办公用房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二章  加大企业上市扶持力度

第六条  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主管副县长任组长的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支持企业上市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全县企业上市工作。每年确定1至2家目标上市企业,进行重点支持,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及时协调解决企业上市中的问题。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制定企业上市时间表、路线图,建立工作台账,明确责任部门、细化工作职责,加快推动企业上市步伐。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督导调度,及时跟踪问效,定期进行通报。

第七条  大力营造浓厚氛围。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各有关部门深入开展普适化政策宣讲,党校干部培训要增加资本市场课程。充分利用电视台、报纸和网络新闻媒体积极宣传企业上市工作,大力营造合力推进企业上市的浓厚氛围。

第八条  加大培育上市力度。由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牵头细化县级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入库标准。县发改局、财政局等经济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照入库标准,深入挖掘、全面摸排,于每年3月底前向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推荐符合产业政策、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组织筛选10家左右后备企业,按照拟上市板块和近中远期上市目标进行动态管理,每年根据实际进行增补和退出。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对入库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对已启动上市工作的企业,根据股改、辅导、审核、注册等4个关键阶段重点给予政策倾斜,为企业顺利上市提供高质量服务。

第九条  引导银行业机构加大融资支持。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定期发布上市后备企业融资需求,组织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常态化对接。实施上市后备企业“重点联系行”制度,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上市后备企业量身定制融资方案,在授信额度、利率和期限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创新丰富产品体系,加大信用贷款支持力度。

第十条  优化上市激励政策。2022年1月1日起,在省、市奖补政策的基础上,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补:对申请在境内A股上市的企业,进入辅导期并在河北证监局完成备案后,给予100万元补助;向中国证监会或沪、深、京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并获受理后,再给予200万元补助。对申请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经具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或机构正式受理,给予200万元补助;通过审核后,再给予100万元补助。执行过程中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政策变化调整补助时间节点。

第十一条  优化政务服务。对后备企业在辖区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发改局、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优先办理备案核准和用地、环评、能评、安评等前置行政许可手续。县发改局在安排有关专项资金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企业上市需要出具合规证明的,各相关单位应在企业申请办理时一次性告知企业所需提交材料,能够当场办理的当场办理;无法当场办理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及时通知企业,不能出具证明文件的应向企业书面说明情况。对已进入辅导期企业非重大违规行为及时指导、纠正并帮助整改,避免以罚代管。

第三章  强化政银企对接合作

第十二条  进一步强化“政府+银行+企业+保险”对接合作机制,定期组织政银企对接会,大力开展“双推送”活动,将企业的融资需求及时推送给金融机构,将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及时推送给企业。

第十三条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人群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支持,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长还本等措施,并为相关主体提供便捷的金融市场服务。

第十四条  实施金融创新奖励,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信贷产品,推广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订单质押、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业务,根据创新金融产品的贷款额度给予银行5的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四章  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第十五条  大力发展融资租赁、消费金融等新兴金融业态,加快构建现代金融服务体系。

第十六条  强化金融机构直通服务机制,帮助金融机构协调解决入驻选址、经营等方面的问题,支持金融机构延伸网点和业务;成立金融企业家俱乐部,组织金融机构高管开展交流联谊活动,互通信息,共同发展。

第十七条  对为我企业贷款多、财政收入贡献大的银行保险机构,在财政性资金业务、政府投资类重大项目合作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合作。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措施所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统计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审定后,财政列入年度预算,专项用于引进域外金融机构、挂牌上市和企业融资的奖励。

第十九条  政策措施出台之县政府原来制定的扶持企业上市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措施为准,本措施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