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县推进“政银保”合作融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12        发布机构:政府办        字体:[   ]

体裁分类:助企纾困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000226181/2022-14589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威县推进“政银保”合作融资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22年4月26日县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6日

 

 

 

 

 

 

 

 

 

 

威县推进政银保合作融资工作实施方案

 

为发挥省级财政奖补资金的引领带动作用,深入开展“政银保”融资工作有效解决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等问题,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冀政办〔2021140号)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推动市县深入开展“政银保”融资试点工作的通知》(冀财金〔2021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

坚持“依法合规、政府引导、风险可控、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在全县推广政银保”融资工作,即: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支持企业发展,以市场化的方式运作,有效降低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融资门槛和融资成本,满足信贷需求,加快促进我县乡村振兴、全民创业、经济转型升级。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负责辖区内“政银保”合作融资工作的宣传指导、组织推动和协调服务工作

二、组织机构和主要职责

县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县长任主任主管金融工作副县长为副主任金融监管局、财政局、人行、银发改局商务局、公安局、法院、税务局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高新区、企业和市民服务中心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威县“政银保”合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全县“政银保”合作融资的政策措施,推进、协调、督导全县“政银保”合作工作的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金融监管局。人行负责为合作银行提供个人与企业征信、账户管理等服务,建立恶意欠款人“黑名单”制度。银负责指导监督保险公司积极稳妥开展合作,履行风险管理职责,适时开展业务监督检查。财政局负责合理安排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及扶持政策。税务部门负责为金融机构查询借款人资信、纳税等情况提供便利,并对恶意欠款人的失信行为予以记录。司法机关负责依法严厉打击骗贷行为,保护银行债权,协助银行和保险公司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与个人进行追索。

三、合作的金融机构及主要职责

(一)合作银行。合作银行为愿意合作并积极开展“政银保”融资工作的银行,要与政府签订合作协议,制定目标任务。主要职责:负责对申请贷款客户进行前期调查,与保险公司合作,发放小额贷款。要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间,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二)合作保险公司。合作保险公司为愿意合作并积极开展“政银保”融资工作的保险公司,要与政府签订合作协议,制定目标任务。主要职责:负责为企业贷款提供相关风险保障。

四、申贷条件及程序

(一)支持对象。支持的对象是我县辖区内的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持生产等方面的贷款需求。消费性贷款、房地产性贷款除外。

(二)申请条件。申请贷款的企业,应具有1年以上连续经营记录,且无欠缴税款、逃废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申请贷款的个人,须拥有威县常住户口,并在威县行政区域内连续居住3年以上,具有固定住所,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贷款额度、期限及用途。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合理控制小额贷款额度。小微企业、民营企业贷款金额一般为5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个体工商户贷款金额不超过30万元(可根据实际情况逐一列明贷款限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贷款资金用于支持企业生产,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所借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

(四)融资成本。借款人融资成本由银行贷款利率和为企业贷款提供保险费率组成。银行贷款利率由银行和企业协商确定,可根据借款人实际风险与资信状况实行差别利率(费率)协商确定,政府按照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五)申贷业务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出借款申请,填写借款申请表并连同有关资料提交合作银行。

2.合作银行在收齐企业申报资料后报合作保险公司共同启动贷款审核程序。

3.贷款企业符合贷款条件、落实准入标准,威县“政银保”合作管理委员会同意贷款的基础上,经政银保管委会主任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召开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出具《目标客户推荐表》与《目标客户推荐函》。

4.申请人向合作保险公司投保“政银保”合作贷款风险保险,合作银行在收到“政银保”贷款保单后通知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并发放贷款。

五、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一)建立银保联合风险管控机制。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公司对每笔贷款实行银保共同实地资信调查。银保双方在借款人申请受理、贷前调查、分析决策、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损失追偿等各个环节中,实行信息共享,实现联合风险管控。对贷款发生逾期但未构成保险事故的贷款,银行和保险公司有权提前进行催收。

(二)建立贷款风险叫停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合作银行小额贷款逾期率超过10%,应暂停办理此项业务。银监部门要及时对贷款银行进行专项检查,如发现由于银行疏于管理或故意违规放贷而造成信贷风险的,应按银监会案件专项治理的问责要求,严肃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合作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存在拒保、拒赔、拖赔等行为,造成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发展受阻及银行无法及时得到理赔的,要依法依规追究保险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三)建立健全借款人失信惩戒机制。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协助合作金融机构防控风险,对恶意拖欠、逃废银行债务的失信行为加大惩戒力度,形成制约合力。将欠款信息和名单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定期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个人与企业以适当方式予以曝光;对恶意拖欠、逃废银行债务的借款人,取消我县给予的各类优惠政策、财政补助和荣誉。司法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恶意拖欠、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对借款人恶意骗贷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要及时立案侦办,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风险共担机制。威县“政银保”合作管理委员会、合作银行与合作保险公司按照协议约定比例共同承担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当借款人欠息连续2个月以上或贷款到期后2个月内未偿还本金,银行追索未果的,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应在收到银行要求索赔相关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进行理赔。履行完上述偿付责任后,保险公司应向借款人继续追偿,追偿获得的还款,应按照银行与保险公司实际承担的损失比例进行分配,对于无法追偿的贷款,按照签订的协议进行风险共担

(五)风险补偿机制县财政局负责落实本级“政银保”金的预算安排,负责申请省级财政奖补资金,对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加强管理,按规定使用,严防和化解潜在的财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