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12-05        发布机构:洺州镇        字体:[   ]

体裁分类:部门、乡镇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00070856X/2023-1757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各乡镇、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各乡镇、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对本地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行政机关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第七条 各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各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中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二)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三)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四)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九条 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