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学新安法(第六十四条)

发布时间:2023-09-29        发布机构:应急管理局        字体:[   ]

体裁分类:部门、乡镇文件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        索引号:000708148/2023-167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禁止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时收取费用和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指定产品的规定。

条文释义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是正常的执行公务活动,所需费用应当由财政予以保障。曾经一段时间,各种形式的行政收费层出不穷,不仅严重损害了行政机关的形象和权威,而且成为个别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腐败的温床。因为,本条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行为作出明确要求,有关部门不得收取费用或者要求购买指定产品。

一、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国务院网站上公布了中央和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清单之外的一律不得收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对一些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这种审查、验收行为、是由法定的政府部门代表国家行使监督管理权的行政行为,不得向被审查、验收的单位收取费用。这既有利于防止行政腐败现象,也有利于避免实践中乱收费用。审查、验收有关费用应当由财政拨付的经费支出。如果允许监督管理部门向被审查、验收的单位收取费用,势必会加重被审查、验收单位的负担、还可能诱发腐败,影响审查、验收的客观性、公正性。为此,本条明确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时,不得收取费用。 

二、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产品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之间是一种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二者之间不应存在经济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实践中,确有极少数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工作人员,为了谋取自己的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益,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并以此作为能否取得审查、验收通过的条件这种以权谋私的行为,滋生腐败,严重影响了监督管理的客观性公正性,损害了国家机关依法行政的形象。因此,本条明确规定,禁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任何形式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这里的“品牌”是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指定的某个或者某些特定品牌。“指定”还包括“变相指定”等相关行为,表现为对审查、验收的单位自行选择购买的合格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不予认可,阻碍审查、验收的单位自由选择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