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3-07-04        发布机构:七级镇        字体:[   ]

体裁分类:部门、乡镇文件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000708826/2023-1942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其中,占用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进行建设的,应当拆除。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