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乡镇审批服务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3-03-06        发布机构:第什营乡        字体:[   ]

体裁分类:公共服务清单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000708623/2023-1492


一、乡镇现有可直接办结事项(15项)

1

市场准入

食品小摊点备案

行政
许可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

乡镇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乡镇

直接办结

 

 

《省指导清单》
《威县清单》

2

城乡建设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批准

行政许可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二条

乡镇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乡镇

直接办结

 

 

《省指导清单》
《威县清单》

3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批准(不含占用农用地)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二条

乡镇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乡镇

直接办结

 

 

《省指导清单》
《威县清单》

4

城乡建设

承包期内需调整承包地批准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乡镇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乡镇

直接办结

 

 

《省指导清单》
《威县清单》

5

 

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二条

乡镇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乡镇

直接办结

 

 

《省指导清单》
《威县清单》

6

 

业主委员会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十六条

乡镇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社会事务服务中心)、物业监督管理办公室

乡镇

直接办结

 

 

《省指导清单》
《威县清单》

7

 

已登记公布的蓄滞洪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或者其他财产发生变更核实登记

行政确认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2000年5月27日国务院令第286号)第十五条

乡镇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乡镇

直接办结

 

 

《省指导清单》
《威县清单》

8

 

蓄滞洪区内居民补偿金确定与补偿凭证申请办理

行政给付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2000年5月27日国务院令第286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乡镇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乡镇

直接办结

 

 

《省指导清单》
《威县清单》

9

卫生健康

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生育登记

行政确认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第二十一条

乡镇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乡镇

直接办结

 

 

《省指导清单》
《威县清单》

10

 

群众购买毒性中药证明出具

行政确认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3号)第十条

乡镇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乡镇

直接办结

 

 

《省指导清单》
《威县清单》

11

 

婚育证明办理

行政确认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5月11日国务院令第555号)第七条、第八条

乡镇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乡镇

直接办结

 

 

《省指导清单》
《威县清单》

12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补办

行政确认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卫办〔2019〕5号)

乡镇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乡镇

直接办结

 

 

《省指导清单》
《威县清单》

13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批准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第十一条

乡镇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乡镇

直接办结

 

 

《省指导清单》
《威县清单》

14

卫生健康

企业用工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

乡镇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乡镇

直接办结

 

 

《省指导清单》
《威县清单》

 

 

 

 

《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冀劳社〔2008〕48号)第四条

 

 

 

 

 

 

 

15

民生保障

经济状况证明出具

行政确认

《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2007年)第十五条

乡镇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乡镇

直接办结

 

 

《省指导清单》
《威县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