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人大第十六届二次会议第36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2022-08-23        发布机构: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体裁分类:人大代表建议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        索引号:335969315/2022-1638

丁夕纯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小区物业管理体制相对落后的建议》(3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依据《邢台市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11月28日邢台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2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指导和监督工作,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二)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质量验收,督促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查处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和物业承接查验备案;

(四)负责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五)开展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征集、核查和监管;

(六)负责调处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七)依法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自身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下列工作:

(四)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未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提供虚假资料取得工商登记或者无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查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丁夕纯代表在提案中提到的物业管理行业缺乏健全的监督机制与评价机制;物业公司规范性、专业性不足;物业与居民信息不对等,物业管理公开透明度低的问题未在我市场监管局职责范围内,邢台市物业管理条例中已明确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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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潘立华,职务:价格监督股股长,电话:3252876

抄送:县人大选工委、县人大代表,县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