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1-09        发布机构:政府办        字体:[   ]

体裁分类: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文号:        索引号:000226181/2023-16058

一、出台背景

根据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河北省物价局、住建厅、水利厅《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河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邢台市物价局、城管局、水务局关于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方案》,要求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经县政府同意,98威县行政审批局组织召开《威县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试行)》座谈会暨风险评估会,征求了社会各方意见,并根据意见对《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出台目的

通过出台《制度》,可以全面落实国家、省关于推进水价改革、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工作新要求,明确实施范围、分档水量、加价标准、加价项目、定额水量、计费周期和收取方式,为我严格落实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提供具体指导依据,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进一步提高用水户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结构调整。

三、明确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

威县城区(北至北一环、西至西二环、南至南一环、东至滨河东路)城镇公共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户。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特种行业用户和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单位暂不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二)分档水量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的用水量分为三档:第一档为超定额小于20%(含20%)的水量;第二档为超定额20%至40%(含40%)的水量;第三档为超定额40%以上的水量。

(三)加价标准

第一档按基本供水价格标准的1.5 倍征收;第二档按基本供水价格标准的2倍征收;第三档按基本供水价格标准的3倍征收。

“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用水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减少污水排放,倒逼企业转型升级。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为:第一档为超定额小于20%(含20%)的水量,按基本供水价格标准的2倍征收;对超定额20%至40%(含40%)的水量,按基本供水价格标准的3倍征收;对超定额40%以上的水量按基本供水价格标准的5倍征收。

淘汰类和限制类生产装备用水,在政府规定水价基础上每立方米分别加价8元和4元。

(四)加价项目

加价项目为水价中的基本水价部分,不含水资源税和污水处理费等附加

(五)定额水量

非居民用水定额水量由水务局根据国家分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结合年经营用水实际情况,充分考虑疫情因素,合理确定用水定额根据产能增加、规模扩大等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用水量。

(六)计费周期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以自然年作为一个计费缴费周期,跨年度水量不累计、不结转

(七)加价水费用途

加价水费“取之于水,用之于水”,主要作为公共供水企业收入,用于节水管理、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节水成效突出的用水户进行奖励,用水户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计划用水等节水工作。

(八)单独记账与公开

公共供水企业对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收入单独记账,并在其年度成本信息公开中加以说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九)其他事项

《制度》有效期2年。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文链接:关于印发《威县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