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使用权出让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9-02 发布机构:政府办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000226181/2023-15714
一、工作背景
为解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政策依据缺失、交易规则不明确的问题,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行为、提高入市交易效率,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等有关入市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出台了威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1+5”配套文件,《威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5个配套文件之一。
二、主要内容
(一)规定使用权出让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四种出让方式,并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管理
(二)规定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
一是参照国有土地出让的框架下,明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取消设置主持人,采取线上公开竞价方式。
二是规定土地成交后,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要签订成交确认书,并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备案。
三是成立了由村两委和村民代表等组成的入市底价确定小组,由该小组集体决策确定入市底价。
四是规范了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方式。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不再退还。余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至地块所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专项账户。
(三)明确使用权协议出让程序
采用协议出让的,由入市主体或受其委托的实施主体与意向用地者充分协商,在政府网站公开协议出让公示信息。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未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出让人与意向用地者签订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备案。
(四)完善合同管理
从严格出让合同内容、出让金缴纳、出让人按期交付地块、受让人依法办理土地登记等四方面加强出让合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