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中小学 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1-09        发布机构:政府办        字体:[   ]

体裁分类: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000226181/2020-10739

为贯彻落实学前教育改革发展要求,切实规范城镇住宅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我县制定了《威县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中小学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有哪些?

201811月和20191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先后印发,北省也相继出台了《河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明确要求将小区配套幼儿园办成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园,满足广大幼儿享受普惠学前教育的需求。我《办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政策要求,对进一步加强我住宅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办好学前教育具有重要意义,也为解决我住宅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移交、使用等问题提供了政策依据。

二、新建城镇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标准是什么?

结合我实际情况,参考沙河县等地经验,《办法》将新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起点标准确定为住宅区建筑规模15万平方米。

三、城镇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与移交有哪些要求?

配套教育设施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设计和建设,并应当与住宅区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应当在首期项目中同步建设。

配套教育设施产权无偿移交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

四、如何加强对城镇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和建设过程的管理?

一是把住规划源头关口。《办法》以规划条件为龙头,上承全教育布局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下启土地供应,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商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核定配建要求,解决好“应否配建,配建多少”的问题。

二是把住土地供应关口。《办法》以土地出让文件、土地出让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约定建设单位的配建义务、移交义务,将上级政策性要求转化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的合同义务。

三是把住建设质量关口。《办法》明确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建筑质量安全监管职能。

四是把住工程交付关口。《办法》规定,在竣工验收阶段,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等参与联合验收的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对配套教育设施的住宅区项目存在未按规划要求建设标准建设、缓建教育设施的,不得准予验收通过。

五、新建城镇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使用有哪些要求?

配套教育设施产权无偿移交后,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对因城镇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占用配套教育设施的,应当经当地教育部门同意后,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城镇学前教育专项规划就近易地重建。

     原文链接: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县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中小学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