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残疾评定,您想知道的问题都在这里!

发布时间:2023-08-10        发布机构:章台镇        字体:[   ]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文号:        索引号:000708690/2023-1701

01
残疾评定的原则



自愿原则。申请人登录北京市残疾人证信息管理系统申请办理残疾人证,在“核验”通过后,根据个人意愿预约指定医院和评残时间。“爽约”三次三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残疾评定。

结果原则。病不等同于残,只是致残原因之一。凡因病导致的残疾,需经一年康复期后,仍在精神、生理或人体结构上存在功能障碍,才能申请残疾评定。

从优原则。视力、听力残疾均指双眼或双耳而言,以较好一边为准。仅有单眼为盲,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仅有单耳为聋,而另一耳的平均听力损失≤40dB HL,则不属于听力残疾范畴。

诊评分离原则。残疾评定是根据医疗诊断的结果进行的,除明显的肢体功能缺失,申请残疾评定必须携带一年以上的病历。


02
残疾的分类


按不同残疾分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


03
残疾的分级


各类残疾按残疾程度分为四级,残疾一级、残疾二级、残疾三级和残疾四级。
残疾一级为极重度,残疾二级为重度,残疾三级为中度,残疾四级为轻度。


04
各类残疾评定的标准

1

视力残疾标准 


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双眼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一级:无光感~<0.02;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0.02~<0.05(视力、视野);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
三级:0.05~<0.1(视力、视野)
四级:0.1~<0.3(视力、视野)

注:
(1)视力残疾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单眼为盲,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最适当的镜片进行屈光矫正后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
(4)视野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2

听力残疾标准 


听力残疾是指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听力残疾的分级:(“dB HL”为声音强度单位)
一级 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0 dB HL
二级 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 dB HL之间
三级 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 dB HL之间
四级 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 dB HL之间

注:
(1)听力残疾均指双耳而言,若双耳听力不同,则以听力较好的一耳为准。
(2)如仅有单耳为聋,而另一耳的平均听力损失≤40dB HL,则不属于听力残疾范畴。


3

言语残疾标准 


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而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流活动,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包括:失语、运动性构音障碍、器质性构音障碍、发声障碍、儿童言语发育迟滞、听力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口吃等。

一级:无任何言语功能或语音清晰度小于等于10%,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
二级: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
三级: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
四级:具有发音能力,语言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4

肢体残疾标准 


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的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导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肢体残疾主要包括:
①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
②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③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一级
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a)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b)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c)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d)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e)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f)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g)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h)四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
i)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肢体残疾二级
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a)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b)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c)双大腿缺失;
d)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e)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f)三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一级中的情况除外);
g)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三级
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a)双小腿缺失;
b)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c)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d)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e)二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二级中的情况除外);
f)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四级
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a)单小腿缺失;
b)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等于50 mm;
c)脊柱强(僵)直;
d)脊柱畸形,后凸大于70 度或侧凸大于45 度;
e)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f)单手拇指全缺失;
g)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h)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i)侏儒症(身高小于等于1300 mm的成年人);
j)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k)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注:
(1)得了乳腺癌等癌症不一定属于残疾范畴,经手术或治疗康复一年后,仍造成四肢或躯干的功能障碍,达到一定程度后,才算残疾。
(2)胃切除、脾切除、肝切除等内脏切除不一定属于残疾范畴,经治疗康复一年后,仍造成四肢或躯干的功能障碍,在达到一定程度后,才算残疾。
(3)烧伤,未造成四肢或躯干功能障碍的,不属于残疾范畴。
(4)手指残缺的,应拇指全缺失或其他四指全缺失的,才属于残疾范畴。
(5)因相关神经性疾病造成的疼痛,不属于残疾范围。
(6)持有工伤、军残等证明的,因所依据的评残标准不同,申请残疾人证必须重新参加残疾评定。


5

智力残疾标准 


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此类残疾是由于神经系统结构、功能障碍,使个体活动和参与受到限制,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有限和间歇的支持。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滞;或者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智力损害或智力明显衰退。

按0~6岁和7岁及以上两个年龄段发育商(DQ)、智商(IQ)和适应行为分级。经专业量表测试,0~6岁儿童发育商小于72分的直接按发育商分级,发育商在72~75之间的按适应行为分级。7岁及以上按智商、适应行为分级;当两者的分值不在同一级时,按适应行为分级。WHO-DASⅡ分值反映的是18岁及以上各级智力残疾的活动与参与情况。


智力残疾分级表

级别

智力发育水平

社会适应能力

发育商(DQ)

0~6岁

智商(IQ)

7岁及以上

适应行为

(AB)

WHO-DASⅡ分值

18岁及以上

一级

≤25

<20

极重度

≥116分

二级

26~39

20~34

重度

106~115分

三级

40~54

35~49

中度

96~105分

四级

55~75

50~69

轻度

52~95分

适应行为表现:

极重度——不能与人交流、不能自理、不能参与任何活动、身体移动能力很差;需要环境提供全面的支持,全部生活由他人照料。

重度——与人交往能力差、生活方面很难达到自理、运动能力发展较差;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由他人照料。

中度——能以简单的方式与人交流、生活能部分自理、能做简单的家务劳动、能参与一些简单的社会活动;需要环境提供有限的支持,部分生活由他人照料。

轻度——能生活自理、能承担一般的家务劳动或工作、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与人交流和交往、能比较正常地参与社会活动;需要环境提供间歇的支持,一般情况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6

精神残疾标准 


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由于存在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精神残疾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
(1)精神分裂症;
(2)情感性、反应性精神障碍;
(3)脑器质性与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
(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
(5)儿童少年期精神障碍;
(6)其他精神障碍。

精神残疾的分级:18岁及以上的精神障碍患者依据专业量表测出的 WHO-DASⅡ分值和适应行为表现分级,18岁以下精神障碍患者依据适应行为的表现分级。
一级:WHO-DASⅡ值大于等于116分;
二级:WHO-DASⅡ值在106~115分之间;
三级:WHO-DASⅡ值在96~105分之间;
四级:WHO-DASⅡ值在52~95分之间。


7

多重残疾 


同时存在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的人为多重残疾。按所属残疾中残疾程度最重类别的分级确定其残疾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