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9-30 发布机构:医疗保障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 文号: 索引号:null/2022-369
4.个人帐户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一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
二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四按照报销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个人帐户不足支付部分由本人自付。